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于近期修訂并重新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5年,稅務總局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發布),全面取消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審批管理,一律實行備案管理。該辦法通過簡化辦稅流程、精簡涉稅資料、統一管理要求,為企業能夠及時、精準享受到所得稅優惠政策創造了條件、提供了便利。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稅務總局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并重新發布。
二、主要變化
(一)簡化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根據《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和享受優惠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以備稅務機關后續核查時根據需要提供。
(二)更新《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內容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情況,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編制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一是統一了優惠事項的項目名稱,實現了優惠事項名稱在《目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統一,方便企業查詢和使用。二是對優惠事項進行了調整和補充,同時對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等內容進行了完善,對主要留存備查資料進行了細化。三是增加了“后續管理要求”項目,明確了優惠事項后續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強化留存備查資料管理
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用于證實企業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由于企業情況不同,留存備查資料難以全部列示,因此《辦法》將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企業應當按照《目錄》列示的清單歸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則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的情況自行歸集,以助于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時能夠做出準確判斷。
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因此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由總機構負責統一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但是分支機構按照規定可以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則由分支機構負責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如: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當設在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而享受優惠事項的,由該分支機構負責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并同時將其留存備查資料的清單提供總機構匯總。
留存備查資料是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直接依據,企業應當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全面歸集、整理并認真研判。在本企業完成匯算清繳后,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完畢,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如:企業享受《目錄》第1項優惠事項,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第1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完成匯算清繳后,除需要將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完畢外,還需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報送總機構匯總。如:企業設在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享受《目錄》第63項優惠事項,該分支機構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第63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并將備查資料清單報送總機構匯總。
(四)重申企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企業依法享有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也有依法按時如實申報、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辦法》實施后,企業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自行按照《目錄》中列示的“享受優惠時間”自預繳申報時開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享受優惠事項。
在享受優惠事項后,企業有義務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并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如果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實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對后續管理提出要求
為加強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將對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開展后續管理,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其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的有關規定,享受《目錄》第30至31項、第45至53項、第56至57項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資料清單向稅務部門提交資料,提交資料時間不得超過本年度匯算清繳期。如:企業享受《目錄》第45項優惠事項,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項優惠事項“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資料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其他優惠事項的核查,由各省稅務機關(含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統一安排,開展后續管理等。
三、實施時間
《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優惠事項辦理工作。企業在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享受稅收優惠事項的,無需再辦理備案手續。
2018年05月03日
相關閱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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