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應重點關注的10大稅收時間點
——更新時間:2014-08-22 01:26:20 點擊率: 5074
第一要點: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如何處理?
解答:依據【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那些喜歡和公司借款的股東,要及時清理自己的債務,來年再借。
第二要點: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申報申請的截止日的確定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但以后年度仍可按規定申報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號公告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三要點: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匯算清繳期間仍未取得允許稅前扣除嗎?
解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也就是說,本年度經營期間未取得的發票,在匯算清繳期間必須取得發票否則當年稅前不準抵扣,請大家多注意了。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公告,以后年度取得發票時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四要點: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處理
解答:依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第五要點:彌補虧損的時間期限為五年
解答:依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對于一些快要超過彌補期的要特別注意,同時虧損企業也要提前做好財務計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六要點: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和匯算清繳時如何換算?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要點: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有權力追溯。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這在實踐中是經常遇到的問題,有些企業利用關聯方互相“彌補”虧損,已不正常的價格交易,嚴重的扭曲了稅收公平。
第八要點: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何時開始匯算清繳何時結束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九要點: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稅如何征收
解答:依據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2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2項和第3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后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
第十要點: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時間的限制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發生故意性偷稅、抗稅、騙稅的不受期限的限制,稅務局可以無限期的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