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15]47號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提高社會組織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水平,增強年度檢查的監管效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等法規文件的相關要求,現就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年度財務審計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會組織在接受年度檢查時,應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為履行監管職責,可以同時出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組織進行年度財務抽審。
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除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按照《關于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1〕23號)的規定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外,其他社會組織可以自主選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單位的年度財務工作進行審計。
三、各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及時提供審計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社會組織應當以年度審計工作為契機,加強項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工作水平。
四、承接社會組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方要求,組織具有勝任能力的審計人員開展工作,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的規定,認真完成年度審計工作,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五、社會組織年度審計報告應當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相關規定。年度審計報告所附財務報告應當包含社會組織自身及所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情況。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審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六、社會組織審計業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對部分確有困難的社會組織適當減免審計費用,提供公益審計服務。
七、登記管理機關為履行監管職責對社會組織進行年度財務抽審時,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約定,將審計費用支付給受托會計師事務所。
八、對在財務審計中發現的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由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于違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為社會組織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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