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資料可以看出,該項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本文將分別介紹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單位:萬元)。
(一)甲公司的處理
1.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600
(2000×80%)
貸:股本———丙公司
4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200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32
貸:銀行存款 32
借:管理費用 60
貸:銀行存款 60。
2.長期股權投資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的確認
(1)如果合并各方均選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則:
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400×4.74+60=1956(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計稅基礎=1600-1956=-356(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56萬元包括可抵扣時間性差異60萬元和其他暫時性差異296萬元(400×4.74-1600)。甲公司在計算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產生的可抵扣時間性差異60萬元;由于其他暫時性差異296萬元在產生時既不影響利潤總額又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需要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考慮甲公司管理層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持有意圖。
如果甲公司管理層意圖長期持有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則甲公司無需確認與長期股權投資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如果甲公司管理層意圖在未來轉讓或者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且甲公司在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未來期間內預計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則甲公司應當確認與長期股權投資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89
(356×25%)
貸:所得稅費用 15
(60×25%)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4
(296×25%)。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甲公司管理層意圖在未來轉讓或者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但甲公司在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未來期間內預計不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則甲公司無需確認與長期股權投資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2)如果合并各方均選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則:
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800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計稅基礎=1600-800=800(萬元)。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800萬元均為其他暫時性差異。甲公司在計算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由于其他暫時性差異800萬元在產生時既不影響利潤總額又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需要確認所得稅影響,應當考慮甲公司管理層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持有意圖。
如果甲公司管理層意圖長期持有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則甲公司無需確認與長期股權投資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如果甲公司管理層意圖在未來轉讓或者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則甲公司應當確認與長期股權投資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800×25%=200(萬元)。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0。
(二)乙公司的處理(與例1相同)
借:股本———丙公司 800
貸:股本———甲公司
800。
(三)丙公司的處理
1.處置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 1896(400×4.74)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0
投資收益1096。
2.所得稅的處理
(1)如果合并各方均選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則:
在丙公司2009年度實現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丙公司對因處置乙公司的股權而確認的投資收益1096萬元應當正常納稅,無需進行納稅調整,應繳企業所得稅=1096×25%=27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7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74。
(2)如果合并各方均選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則:
丙公司在計算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96萬元。
①如果丙公司管理層意圖長期持有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則丙公司無需確認與長期股權投資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②如果丙公司管理層意圖在未來轉讓或者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則丙公司應當確認與長期股權投資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1096×25%=27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74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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