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 延長機關服務中心稅收執行期限
——更新時間:2006-09-21 03:27:17 點擊率: 310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財稅[2006]109號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繼續支持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征稅。
三、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開辦的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所屬機構、中央黨校、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臺聯、中國記協以及地方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的具體執行辦法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3號)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4]42號)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