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該文件出臺的本意旨在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并就此前加計扣除實務中出現的程序和實質認定問題進行明確和調整。
該文件明文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116號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70號文)。
本文擬從政策理解角度,對119號文所規定的利好、新增限制等進行初步的解讀,以便相關企業充分把握加計扣除新政,降低涉稅風險的同時能夠更好的利用相關稅收優惠。
新政五大利好
1、放寬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和行業限制
2、擴大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3、放寬加計扣除時間限制
4、明確會計核算和費用管理的具體要求
5、后置項目鑒定要求
新增三類限制
1、研發費用比例限制
2、委托研發事項限制
3、稅務后續管理要求提高
明稅評析:
本次119號文的出臺,是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積極響應。從116號文到70號文的補充,再到119號文的更新,中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管理制度正在日趨完善。從該文件的部分規定內容(如可歸集的費用扣除范圍等)來看,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內容和管理規則正在向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趨于一致,上述兩者的日趨統一對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有著重大意義。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和此前的許多涉稅文件類似,雖然119號文澄清或明確了此前加計扣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但依然未能解決諸如研發費用實質上的多口徑要求、研發費用的細化內容未完全明確等問題,也未對企業的研發費用管理給出建設性的管理意見。
總的看來,我們認為,新的文件在放寬政策適用口徑的同時,對于稅收優惠的監管提出了更為嚴格的實質要求和標準。相關的納稅人特別是高科技企業,應當對于該文件的執行持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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