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稅函[2021]170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第三稅務分局,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有關規定,市稅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廣州市納稅人享受住房租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指引》,現印發給各單位,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稅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2月14日
廣州市納稅人享受住房租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指引
為進一步支持廣州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實際,現將有關事項指引如下:
一、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享受增值稅有關優惠政策的指引
(一)納稅人適用范圍
按規定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具體優惠政策
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上述增值稅政策。
(三)享受優惠方式
自行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
(四)留存備查資料
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享受房產稅有關優惠政策的指引
(一)納稅人適用范圍
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如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上級部門下調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二)具體優惠政策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上述房產稅政策。
(三)享受優惠方式
自行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
(四)留存備查資料
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房屋租賃合同。
三、信息共享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本地區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并將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布并動態更新。
納稅人可登錄“陽光租房”網站(具體網址:http://zfcj.gz.gov.cn/ygzf/),查詢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
四、相關備案以及項目認定書申請
1.住房租賃企業需按規定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備案,登錄“陽光租房”網站(http://zfcj.gz.gov.cn/ygzf/),通過“開業報告”欄目報送開業信息,具體見辦事指南欄目《開業報告操作手冊》。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主體可通過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提交項目認定書申請。
本指引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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