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二
重大稅務案件終止審理審批表
××地稅重審終字〔××××〕××號
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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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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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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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審理的理由 |
審理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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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委員會辦公室 意見 |
辦公室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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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委員會(副)主任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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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終止審理案件時使用。
2.終止審理的情形包括: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短時期內難以查清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案件審理。
3.“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三
(案件名稱)初審意見
××地稅重審初字〔××××〕××號
年 月 日 (提請單位)向我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提請審理 (案件名稱、編號)。經書面審理,將審理情況和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概要介紹案情)
……
二、成員單位意見
(成員單位意見較多的,可以分類概括;成員單位意見較少的,也可以按部門順序分別說明)
……
三、上級單位批示(或有權機關的意見)
……
四、初審意見
(根據上述情況,提出擬處理意見)
……
以上,特此報告。妥否,請批示。
××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文書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報告初審意見時填寫。
2.“案件名稱、編號”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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