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為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結合廣東省地稅系統工作實際,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對《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實施辦法》予以發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6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結合廣東省地稅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
第三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涉及本人利害關系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利害關系。
第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中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如下:
(一)省地稅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為罰款金額達到1000萬元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各市(區)地稅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為罰款金額達到下列數額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廣州市地稅局1000萬元,珠三角其他市(區)地稅局(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橫琴)500萬元,其他市地稅局300萬元。
第五條 下列時間不計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期限:
(一)補充調查的時間;
(二)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填寫《重大稅務案件書面審理意見表》,加蓋部門印章,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協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制作《補正材料(補充調查)通知書》,將案件材料退回本級稽查局補充調查并通知成員單位中止審理。
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由負責具體業務的成員單位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 延長補充調查期限的,稽查局應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稽查局提交的補充材料后,應當及時分送成員單位審理。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記錄;
(二)負責案件查處的稽查局負責人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三)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書面審理情況、協調情況,以及初審意見;
(四)成員單位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五)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在充分聽取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審理結論。
第十條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制作《稅務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將本轄區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報送上級地方稅務局。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辦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特別納稅調整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稄V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同時廢止。
附件: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共十六種)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一
稅務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
××地稅稽審備字〔××××〕××號
序號 |
案件編號 |
案件名稱 |
制作審理報告時間 |
擬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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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部門(章): 接收部門(章):
填表人(簽名): 接收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表由稽查局統計后,按季度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案件編號”為稽查局立案審批表所制編號;“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制作審理報告時間”為案件經稽查局集體審理后,稽查局審理部門制作審理報告的時間。
3.本文書為A4橫排,一式兩份,稽查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簽字或蓋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地稅重審交字〔××××〕××號
案件名稱: 共 頁第 頁
序號 |
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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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部門(章): 接收部門(章):
移交人(簽名): 接收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交接單在提請單位提請審理,以及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案件材料退回提請單位補正材料或補充調查等情況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證據目錄。
3.本文書一式兩份,提請單位、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簽字或蓋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三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表
(________年度)
編號 |
受理日期 |
提請單位 |
案件名稱 |
原始案件編號 |
案件處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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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文書為A4橫排,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按年度填寫,一年一表。
2.“編號”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順序按10位數編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編號為2014000001。“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霸及讣幪枴睘樘嵴垎挝涣笗r所制編號?!鞍讣幚砬闆r”根據不同情況填寫:退回補正材料/補充調查/重新調查/重新處理/請示上級/征求意見/終止審理/審理終結等。
3.案件審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本文書的編號順序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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