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稅局查處了一起案件,稅務處理決定書開具后,當事人袁某某千方百計逃避繳納欠稅款并試圖出國,上海市地稅局第一稽查局申請對袁某某實施限制出境措施。最終,袁某某因逃避繳納稅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這里面的逃避繳納稅款罪就是原來的“偷稅罪”,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獲得通過,將原來的“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4年9月,上海市地稅局第一稽查局查實R公司減持法人股逃避繳納稅款案件,涉案稅款達800余萬元。稅務處理決定書開具后,當事人袁某某千方百計逃避繳納欠稅款,該局經上級機關批準,向上海市邊檢部門提出,對袁某某實施限制出境的措施,并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該案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上海市稅務稽查部門移送查處的首例逃避繳納稅款罪案件。
接到舉報實施稽查
前不久,第一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R公司于2001年9月~2002年1月期間從拍賣行取得3個法人股,2007年出售全部股票取得的轉讓收入以及存續期間取得的紅利收入,均未申報納稅。該局迅速制定檢查方案,展開行動。
對R公司2001年開業以來的稅款繳納情況實施案頭資料分析后,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于2001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袁某某,該公司成立后未進行稅務登記。2007年8月,袁某某將R公司注銷。經公證處公證,R公司所有債權債務由袁某某個人承接。
拒不配合外圍取證
檢查人員聯系了袁某某,但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時,袁某某拒不露面,并將檢查人員拒之門外。檢查人員找來居委會工作人員調解,袁某某還是以種種理由推諉拒絕。檢查人員隨即向當事人發出詢問通知書,要求其到稽查局接受詢問。多番努力后,袁某某到該局簽收了稅務檢查通知書,并在詢問筆錄中承認R公司購買了3個法人股,沒有其他經營業務,也沒有賬冊憑證。最后,袁某某稱自己高血壓犯了,一走了之。隨之,檢查人員多次電話聯系,他都拒絕接聽。
面對拒不配合的袁某某,檢查人員決定從外圍調查入手。他們到多家銀行調查取證,走訪證交所、證券公司等,核實R公司法人股登記買賣的情況。他們還到公證處獲取了R公司將法人股全部轉讓給袁某某的公證資料。通過多部門協查,檢查人員掌握了袁某某購買法人股的第一手資料。
鑒于R公司未辦理稅務登記,也沒有會計賬冊及憑證,檢查人員對R公司應納稅款進行了核定,決定向R公司追繳各類稅款800余萬元。
逃避執行限制出境
第一稽查局對R公司開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但袁某某拒收。檢查人員將其郵寄至袁某某可能的居住地,郵寄送達回執單上的簽名是“查無此人”。檢查人員采用其他方式通知,也未得到袁某某的任何反饋信息。在多種送達方式均無法確定是否已有效送達本人的情況下,該局在上海財稅網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后,R公司仍未及時繳納欠稅款。
就在檢查人員嘗試各種方式,不斷聯系袁某某時,有線索反映,他正準備前往美國。于是,經上級機關批準,第一稽查局向上海市邊檢部門提出對袁某某實施限制出境的措施,開出上海市稅務稽查部門申請的首張阻止欠稅人出境的《邊控對象通知書》。同時,因涉嫌逃避繳納稅款,將案件移送公安局經偵部門處理。
稅警聯手真相大白
檢查人員與公安人員通力協作,深入調查后發現,在拒絕接受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第二天,袁某某向黃浦區地稅局申報個人所得稅款,但是隱瞞了企業經營的情節。R公司報備工商年檢資料中的納稅人識別號為虛構,并不存在。在未辦理稅務登記證和隱瞞公司持有巨額增值資產以及未如實申報、清算完稅的情況下,R公司借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手續。經公安部門鑒定,在郵局回執上簽名的是袁某某本人的筆跡,說明他已收到了載有稅務處理決定書的郵件。綜上所述,袁某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
最終,袁某某以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袁某某犯逃避繳納稅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作者:陳琳玲 鐘蕾 胡克明 劉進)
點評
打擊逃稅,決不手軟
點評人:上海市地稅局稽查處處長 陸友清
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納稅,誠信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仍有部分納稅人想方設法逃避履行納稅義務。對此,稅務機關應依法追究納稅人的責任,打擊逃稅,決不手軟。
本案件中,稅務稽查部門與公安、邊檢、檢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機關通力協作,開具了上海市稅務稽查部門第一張《邊控對象通知書》,成功阻止了袁某某出境,破獲了R公司逃稅案,使袁某某受到了相應的法律制裁。這標志著,上海稅務稽查部門依法打擊偷、逃、騙、抗等涉稅違法行為的力度進一步加強。在今后的工作中,稅務稽查將繼續加強與公安、邊檢、工商等部門緊密配合,充分發揮稽查打擊、震懾、促管的職能作用,展現稅務稽查執法剛性,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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