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收取的“擇校費”需要交營業稅嗎?
答: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 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2.高校承辦各項比賽,向參賽方收取的報名費是否免征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但高校承辦比賽收取的報名費屬于非教育勞務,不適用于本條規定,不能減免營業稅。
3.函授學校占用耕地建設教育用房,可否免繳耕地占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又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因函授學校不具備學歷性,所以不予免征耕地占用稅。
4.企業無償使用學校的房產進行辦公,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9]140號)規定:“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應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5.學校食堂將一部分餐飲業務承包出去,承包方以食堂的名義對外經營,并且食堂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高校食堂對于承包方取得的餐飲服務收入是否可以免征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3號)的規定,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無論是否采用承包方式,均可免征營業稅。高校食堂為非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則應繳納營業稅。
6.企業將一些設備捐贈給高校,該捐贈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不需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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