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租賃后轉讓屬融資租賃
——更新時間:2009-02-26 10:29:02 點擊率: 3030
“我們是一家冶煉有限責任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黑色金屬的冶煉、銷售。2008年5月,公司根據客戶要求,將一套購進的生產設備租給客戶使用,設備折舊年限為6年—8年,租賃期為3年。租賃期滿后,公司按殘值將設備轉讓給對方。請問,該行為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需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能不能計算折舊?”日前,某冶煉有限責任公司會計龔某向湖南省永州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咨詢員小黃告訴龔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區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標準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滿足以下標準的租賃,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在一項租賃中,如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則可稱為融資租賃。該冶煉有限責任公司租賃期滿后按殘值將設備轉讓給對方,符合上述規定,屬于融資租賃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因此,該公司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在計算應納稅款時,對有經營資質的融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按照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對沒有經營資質的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區分兩種情況,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認定為銷售行為,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征收增值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不轉讓給承租方的,認定為租賃行為,以租金全額征收營業稅。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因此,該公司向客戶融資租出的固定資產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提取折舊,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方則可按要求提取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