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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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維修費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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