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新舊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相比,有一些重要的變化。新法對境內應稅勞務進行重新界定是對企業影響很大的一個變化。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而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由舊實施細則的“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改為“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這一改變使得營業稅的涉稅范圍進一步擴大了,不僅在境內提供勞務要繳納營業稅,而且接受勞務的單位在境內產生的收入也需要繳納營業稅。
2009年9月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四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盛暉公司發生的費用跟2008年的操作方法不同。按照新規定,如果提供和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都屬于營業稅的范圍,傭金收入、廣告費收入和服務費收入等境外費用應分別按營業稅稅率代扣代繳營業稅。
本例中受托方繳納的營業稅應由盛暉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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