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單位印刷宣傳資料并用于對外發放推廣,是否繳納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12-28 10:08:19 點擊率: 4770
問題內容:
委托外單位印刷的宣傳資料,用于對外發放推廣,是否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宣傳資料贈與他人,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貴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可以抵扣。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