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舊麻袋應按多少稅率繳納增值稅?
——更新時間:2010-07-01 09:00:34 點擊率: 4720
問題內容: 椐財稅[2009]9號文,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我單位本月銷售舊麻袋能否按上述稅率來繳納?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舊貨,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因此,如果您不是專門從事舊貨經營的單位,銷售的舊麻袋是您自己使用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按照適用稅率17%計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按3%的征收率計繳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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