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256號文件具體規定
增值稅轉型前,無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購置專用設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都不允許抵扣,企業購買專用設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當然就構成其投資額,在會計核算上,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但從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等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一般納稅人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其用途如果并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其購置上述設備取得了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則其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自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當然就不能作為可抵免所得稅的設備投資額,會計上也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增值稅轉型后,也不是所有企業購買所有的專用設備都能抵扣進項稅額或者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因此,國稅函[2010]256號文件對自2009年1月1日起企業購進并實際使用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進行了界定。
1.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比如一般納稅人購買專用設備,這里購買的專用設備,不僅包括新設備,也包括銷售方已使用的專用設備。根據《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同時,受讓方可以按照購置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而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并可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受讓方是一般納稅人并取得了增值稅抵扣憑證,則其購進的已使用設備也可抵扣進項稅額,其購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相應也不應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
2.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比如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專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一般納稅人購買專用設備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或一般納稅人購買專用設備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上述情形中,納稅人取得的專用發票都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則進項稅額就應包括在設備投資額中。
3.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這里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實際上是包括增值稅的。比如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設備,而銷售方未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則銷售方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開具普通發票;或者購買方購買銷售方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銷售方應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會計與稅務處理應注意的問題
無論納稅人購買專用設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會計上該設備的入賬價值與稅法上的投資額往往不一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不僅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而且包括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而根據財稅[2008]48號文件規定,可抵免的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如某一般納稅人購進一套節能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另支付運輸費、安裝調試費5萬元,會計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105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22萬元。該節能設備會計入賬價值為105萬元,而稅法上該設備的投資額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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