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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后稅務管控三大原理

——更新時間:2016-03-31 05:12:35 點擊率: 14408

[案例分析4:某房地產公司“三流不統一”的涉稅風險分析]
    (1)案情介紹
    云南省某房地產公司與建筑裝修公司簽訂包工包料合同,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 ,材料費用為800萬元(不含增值稅) ,勞務費用為200萬元(不含增值稅) 。該建筑裝修公司向材料供應商采購材料,價款為800萬元,為了節省稅負,建筑裝修公司通知房地產公司向材料供應商支付材料采購款800萬元,材料供應商向房地產公司開具8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工程完工后,建筑裝修公司與房地產公司進行工程結算,結算價為1000萬元,房地產公司支付建筑裝修公司200萬元勞務款,建筑裝修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0萬元(不含增值稅)給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財務人員將材料供應商開具的800萬元普通增值稅發票和建筑裝修公司開具的2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開發成本。結果在進行增值稅抵扣時,稅務部門不同意材料供應商開具房地產公司8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銷項稅前扣除。請分析8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什么不能在增值稅銷項稅前抵扣。

(2)涉稅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根據此規定,如果房地產公司與建筑裝修公司簽訂包工包料合同,則裝修公司必須對施工過程中所耗的建筑裝修材料依法繳納增值稅。因此,本案例中的建筑裝修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包工包料合同,結算價為1000萬元,應該給房地產公司開具10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案例中的房地產公司向材料供應商支付800萬元貨款與材料供應商向房地產公司開具8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裝修公司向房地產公司收取200萬勞務款,開具2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滿足票款一致,但與合同不匹配。因為房地產公司沒有向材料供應商采購材料,即房地產公司與材料供應商沒有簽訂材料采購合同,房地產公司是替建筑裝修公司支付材料采購款的,材料是建筑裝修公司采購的(建筑裝修公司與材料供應商簽訂800萬元的采購合同),8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理所當然應該由材料供應商開給建筑裝修公司,建筑裝修公司應該全額開票10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房地產公司。所以房地產公司和建筑裝修公司雖然票款一致,但不符合三流統一(房地產公司缺乏800萬元的物流,建筑裝修公司800萬元的物流,缺乏800萬元資金流和票流)。

(3)分析結論
    企業在經濟交易活動中,票據開具必須與合同保持匹配,必須保證資金流、票流和物流(勞務流)相互統一。

[5:某房地產企業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致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某房地產企業甲與建筑企業乙簽訂總承包合同1000萬元,同時甲指定建筑企業乙與其屬于同一法人代表的具有分包資質的建筑企業丙簽訂分包合同300萬元,在工程款支付上,該房地產企業甲直接將分包工程款依次支付給丙公司,分包方將發票開具給總包乙公司,總包將發票開具給房地產公司甲,

(2)涉稅分析:
    該房地產企業甲收到建筑企業乙開具的1000萬元增值發票,只支付700萬元資金給建筑企業乙;房地產企業甲支付300萬元資金給分包方丙,與建筑企業丙開具3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乙,出現了資金流、票流、勞物流不統一,和票款不一致的問題。總包乙和房地產企業甲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3)應對策略:
    為了規避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統一導致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在總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業主、總包和分包必須簽訂“業主指定分包方的三方分包協議”,合同中有三個當事人:業主、總承包方、分包指定方。指定分包協議中必須明確“業主支付”模式(業主是指定分包方工程款的直接支付義務人)具體如下:
    一、指定分包商應按經總承包商和業主確認的工程量金額,向總承包商開具工程款增值稅專業用發票,總承包商則應向業主單獨開具等額的并標明指定分包工程名稱的工程款增值稅專業用發票。

二、業主按總承包商向其開具的發票金額,在扣除照管費或管理費(如約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后,將剩余款項直接支付給指定分包商。

三、業主將扣減照管費(如約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支付給總承包商。

三、三價統一原理:合同價、發票價和結算價相互統一
    所謂的“三價統一”是指符合民法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協議上注明的

價格、發票上填寫的金額和結算價格都必須是相等的。實踐中,發票上的金額是根據結算價而開具的。如果發票上的金額大于結算價,則一定是虛開發票;如果發票上的金額小于結算價,則企業有隱瞞收入之嫌疑。例如某公司工程造價約定為2.3億元,最后的工程總結算金額只1.3億元,但開具發票總額為人民幣2.3億元,這樣就虛增了1億元成本。同樣,合同價與結算價一般都會不一樣。因為經濟交易活動中,存在各種客觀因素,例如材料價格的市場波動、技術水平差異,企業管理水平的高低等,都會使結算價和合同價產生偏離。特別是在建筑工程領域,工程結算價超合同價的現象比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招標時人為降低招標控制價。如項目暫定價低于市場價計入招標控制價,結算時按簽證價調整,導致結算價超出中標合同價;二是工程定位模糊或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導致施工期間工程變更,為施工單位增加造價創造條件;三是目前建設市場競爭激烈,施工單位為了中標,多采用不平衡報價,中標后,為了利潤的最大化,施工單位千方百計變更施工內容,達到提高結算價的目的;四是一些現場監理的素質不高,在造價控制方面不作為,甚至被有經驗的施工單位蒙蔽或直接與施工單位聯手弄虛作假;五是近幾年建設市場人工價格飛漲,材料價格波動大。

結算價超合同價現象也難以避免,為了保持合同價和結算價的統一,必須以最后的結算價為準,通過結算書或結算報告,并通過一定的法律手續,調整合同價,使合同價與結算價保持一致,然后以結算價開具發票,實現合同價、發票價和結算價相互統一。

[案例分析6:某建筑企業“三價不統一”的涉稅風險分析]
    (1)案情介紹
    建筑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簽訂1億元的建筑施工包工包料合同,其中建筑公司購買建筑材料6000萬元,建筑施工勞務為4000元。由于市場價格波動,建筑材料在施工過程中的價格飛漲,出現材料差價款200萬元。同時應房地產公司的要求變更綠化工程設計,追加工程量200萬元。另外,由于工程提前完工,按照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應該給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獎100萬元,使最后的工程結算價為1.05億元。該建筑公司向房地產公司開具1.04億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到100萬元提前竣工獎時,向房地產公司開具100萬元收據。請分析本案例中的涉稅風險。

(2)涉稅風險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建筑公司收到房地產公司100萬提前竣工獎和200萬元的材料差價款是一種價外費用,必須依法繳納增值稅。而本案例中的建筑公司收到房地公司100萬元的提前竣工獎,向房地產公司開具100萬元收據,顯然是一種漏稅行為,即建筑公司漏了增值稅的計稅依據100萬元。對于房地產公司而言,獲得的100萬元收據不可以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通過以上法律手續,使合同價與結算價保持一致,即合同價從1億元變為1.05億元,于是建筑施工企業以結算價1.05億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給建筑施工企業支付1.05億元的工程款,實現了合同價、發票價和結算價的“三價統一”。

關于合同價、發票價和結算價的相互統一問題,必須注意一個前提條件:合同上的價格是符合民法規定有效合同上載明的價格,而不是陰陽合同或黑白合同上注明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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