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證統一”是降低企業成本的根本方法
“三證統一”在企業降低成本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眾多降低成本的方法當中,“三證統一”是根基,是根源。下面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三證統一”是企業降低成本的根本方法。
一方面是法律憑證是決定企業成本的根源。企業的成本涉及到企業的設計、研發、生產、管理、銷售、售后服務等各價值鏈環節,每一環節都與企業的成本相關。要控制好每一環節的成本,必須把著力點放在有關合同、協議的簽定和管理環節上,因為價格是合同和協議中的重要條款,合同和協議中的價格是構成企業相關成本的重要部分。如果合同中的價格已經確定,要通過降低價格來降低成本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否則,要負一定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在商品或材料采購、物流運輸、提供服務等環節過程中,成本降低的關鍵點是價格談判,價格一旦談定就得在有關合同或協議中進行明確規定,只要合同和協議中對價格進行了確定,再來談降低采購成本和運輸物流成本是毫無意義的。如,某公司是專門從事家具生產的企業,假設采購生產家具的木料成本在生產成本的比例為40%,該企業在采購木料的過程中,往往通過集中采購制度來進行采購,所有采購價格包括運輸成本都在采購合同中體現。如果要降低采購成本的話,根本的削減成本階段是在采購環節與供應商的價格談判階段,只有與相關的多個供應商進行價格談判,選擇既能保證材料質量又能保證價格低廉的材料供應商供貨,并在采購合同中明確談定好的低價格,生產成本才能夠真正得到降低。
另一方面是“三證統一”是促降稅收成本的根本之策。在明確法律憑證是降低企業成本的根源后,還要保證法律憑證、會計憑證和稅務憑證的相互統一,成本降低才能落到實處。
(六)三證統一的核心思想
1、合同與企業的賬務處理相匹配,否則,要么做假賬;要么做錯賬;
2、合同與企業的稅務處理(稅務處理在實踐中主要涉及到企業交多少稅和什么時候交稅兩方面)相匹配,否則,要么多交稅;要么少交稅;
3、合同與企業發票開具相匹配,否則,要么開假票;要么開虛開發票。
[案例分析2:總承包合同中的開工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條款的稅務處理和賬務處理]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企業與乙建筑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中約定開工保證金條款:甲在合同簽訂之后的2個工作日之內向建筑企業乙支付100萬元開工保證金,該開工保證金將于以后沖減甲給乙的工程款。甲房地產企業與丙建筑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條款:丙在合同簽訂之后的7個工作日之內必須向甲支付1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請問以上保證金條款應如何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
(2)涉稅收分析
根據合同保證金條款的約定來看,開工保證金是業主支付給建筑總承包方的預付款項,而履約保證金是建筑總承包企業支付給業主的保證金或押金。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本案例中保證金的賬務和稅務處理如下:
第一,甲在合同簽訂之后的2個工作日之內向建筑企業乙支付100萬元開工保證金的賬務和稅務處理如下:
甲的賬務處理:
借:預付賬款(收到業主開工保證金/(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收到業主開工保證金/(1+11%) ×11%
貸:銀行存款
乙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開工保證金/(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開工保證金/(1+11%) ×1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建筑總承包方乙收到甲支付的開工保證金時,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必須向業主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乙不開具發票,則要做無票收入進行增值稅銷項稅的申報。
第二,甲房地產企業與丙建筑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條款:丙在合同簽訂之后的7個工作日之內必須向甲支付1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的賬務和稅務處理。
甲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收到丙履約保證金
丙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支付甲履約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建筑企業向甲支付履約保證金沒有發生納稅義務時間,甲應向丙開收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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