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業
1.營改增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如何確認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怎么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3.2012年1月簽訂的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結束月為2021年1月,按照106號文這個部分我們應該繼續按營業稅執行,全面營改增之后應該怎么處理?
答:區分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還是不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也可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不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4.營改增后,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納稅?
答: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
五、生活服務業
1.生活服務稅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規定的?
答:一般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的,征收率為3%。
2.營改增之后,個人出租住房增值稅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3.營改增物業管理公司,同時有房屋租賃業務,可否開一張租賃發票,再開一張物業服務費發票,以區別不同稅率?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適用不同稅率的項目應分別開具。但可以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4.全面營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務,其中機票款是否可以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5.一般納稅人出租房屋,可否選擇簡易征收?
答: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6.營改增之后,旅游業開具發票有什么特殊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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