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解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更新時間:2014-12-24 10:18:09 點擊率: 3796
為落實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政策規定,經商財政部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政策規定進行了調整。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政策調整的內容制發了本《辦法》,對現行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明確了相對應的退(免)稅管理辦法。
二、《辦法》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文件修改、補充的主要內容
(一)增加了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
1.關于增值稅免抵退稅計稅依據。提供載運旅客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按照鐵路合作組織清算規則清算后的實際運輸收入;提供載運貨物的國際運輸服務或港澳臺運輸服務的,為按照鐵路運輸進款清算辦法對“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以及直接相關的國際聯運雜費清算后的實際運輸收入。
2. 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除按規定提供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需提供的有關資料外,客運還應提供與申報對應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國際客運聯運票據;貨運還應提供為鐵路進款資金清算機構出具的《國際鐵路貨運進款清算通知單》、國際鐵路聯運運單、以及“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只提供上述憑證的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4.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如果按規定屬于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主體應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
(二)增加了從事航天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
1. 關于增值稅免抵退稅計稅依據。提供航天運輸服務,增值稅免抵退稅計稅依據為:航天運輸服務企業完成航天運輸服務里程碑事件后,依據取得相應的收款憑證確認的收入。
2. 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商業衛星發射服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除按規定提供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需提供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航天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以及簽訂的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合同和從與簽訂航天運輸服務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明確了以期租、濕租等方式租賃交通工具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
明確了向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按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出租方,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可不提供所申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
(四)補充了外貿企業從事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
1. 明確了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辦理免退稅申報時需提供的資料,以及外貿企業自己開發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需提供的資料。
2.補充了對于外貿企業從事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的內容及處理辦法。
(五)規定在《辦法》發布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文件。
三、《辦法》的執行日期
《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