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更新時間:2017-03-02 09:09:00 點擊率: 4202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稅務總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個城市開展了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試點范圍擴大至全國。目前試點情況平穩順利,取得了良好效果。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將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