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您的權利
一、知情權
二、保密權
三、稅收監督權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九、委托稅務代理權
十、陳述與申辯權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第二部分 您的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您更好地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的內容,方便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幫助您在納稅過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權利,正確履行應盡的義務,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編寫了《<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公告>解讀》,就您享有某項權利的含義、法律依據以及如何實現作了說明,同時對您履行某項義務的含義、法律依據、要求以及未履行義務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闡述,并列舉了相關事例幫助您理解,以便您更好地監督我們的納稅服務和稅收執法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如有修改,請以最新規定為準。
第一部分 您的權利
您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情權
您有權向我們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知情權的含義
知情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賦予您的一項重要權利,主要包含以下四項內容:
1.稅收政策知情權
您有權獲知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稅收政策規定。您對稅收政策的全面了解,是您依法納稅的前提,是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基礎。為保障您的稅收政策知情權,我們要履行好相關宣傳、告知、接受咨詢等義務。
2.涉稅程序知情權
您有權獲知各種稅收事項的辦理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一方面使您知曉應如何辦理涉稅手續,比如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領購等,便于您正確履行您的納稅義務;另一方面讓您了解我們實施稅務檢查、稅務行政處罰等稅務事項時的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3.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知情權
應納稅額核定是指我們依法對特定納稅人按規定程序和計算方法作出納稅多少的決定,比如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核定。在接受應納稅額核定前,您有權獲知稅額核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以及核定方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如果您是當事人,我們在對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權利,比如陳述、申辯權。如果我們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規定向您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我們還應當告知您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您要求聽證的,我們應當組織聽證。
4.法律救濟途徑知情權
您有獲知如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具體規定詳見您享有的稅收法律救濟權。
(二)知情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公開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公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三)您如何實現知情權
保障您的知情權是我們的法定義務,我們會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稅收政策、辦稅程序以及其他應向您公開的信息。您可以通過我們的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網站、短信平臺和社會媒體等多種途徑獲取相關信息。當您遇到各類涉稅問題時,可以通過上述途徑向我們提出請求,我們將無償為您解答政策疑難和輔導涉稅流程。
您實現知情權的具體途徑如下:
1.辦稅服務廳。您可以直接到我們的辦稅服務廳提出咨詢請求,我們將按照文明禮儀規范、服務承諾制和首問責任制等制度要求,為您提供準確的咨詢服務。
為方便您了解有關稅收政策和納稅程序,根據政府信息公開和辦稅公開的要求,我們在辦稅服務廳存放有各類稅收宣傳資料,并在辦稅服務廳公告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1)稅收政策。包括最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及相關政策解釋。
(2)辦稅程序。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涉稅文書受理時限、提交的資料等。
(3)工作規范。包括我們制訂的有關工作制度和規定。
(4)崗位職責。辦稅服務廳各崗位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和工作職責。
(5)欠稅公告。定期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予以公告。
(6)定期定額。定期公布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定額結果。
(7)收費標準。公開各類收費項目或受政府委托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和依據。
2.稅務機關官方網站
您可以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稅務機關的官方網站,了解和查詢有關稅收政策、管理規定以及辦稅程序等內容。
3.電話語音服務系統
您可以隨時撥打全國稅務系統統一的“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者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咨詢電話獲取有關涉稅信息。
4.稅收專題輔導會
您可以通過我們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的稅收專題輔導會獲取相關信息。
除上述途徑外,您還可以通過稅收管理員、稅務報刊雜志、政府公共信息網等渠道來獲取相關稅收信息。
(四)事例解說
某納稅人A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在辦理稅務登記之前,其財務人員撥打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詢問辦理稅務登記的相關手續。工作人員向其詳細告知了辦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資料。該納稅人按照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攜帶相關資料,在稅務機關順利辦理了稅務登記手續,及時領到了稅務登記證。
二、保密權
您有權要求我們為您的情況保密。我們將依法為您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您、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愿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您的許可,我們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范圍。
(一)保密權的含義
保密權所稱應該保密的信息,是指我們在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涉及到您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法律賦予我們在稅收管理中獲得您生產經營信息和個人信息的權力和手段,但我們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稅務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您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保障您依法享有保密權,是規范稅務機關行政行為,保護您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您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范圍。
保密權的內容主要有兩項:
1.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個人隱私
個人隱私是指在稅收管理中,我們所掌握的涉及您的相關個人信息,包括您的儲蓄賬戶賬號、存款、個人財產、收入狀況、婚姻狀況等。
對于您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除下列情形外,我們不會向外部門、社會公眾或個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公布的信息
(2)根據法律規定第三方有權查詢的信息
(3)納稅人查詢自身的信息
(4)經納稅人同意公開的信息
另外,您對任何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檢舉,我們也會為您保密。
(二)保密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二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稅收征管法》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涉及到為您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的其他規定,其法律依據詳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三)您如何實現保密權
您享有保密權主要體現在我們對您的稅務管理和您舉報他人涉稅問題等四個方面:
1.在稅務管理活動中,您自行申報的有關信息和我們主動獲取的相關資料凡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我們將依法為您保密。
2.在您舉報他人稅收違法行為時,我們將依法為您保密。
3.在您投拆舉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情況時,我們將依法為您保密。
4.您有確鑿證據表明稅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將您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泄露給他人的,以及您檢舉他人稅收違法行為情況被泄露的,可按有關規定向我們進行投訴,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四)事例解說
某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年度稽查計劃安排,于2009年7月對A化工廠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稽查人員王某利用企業所得稅檢查可以接觸大量產品原材料數據的便利,將A化工廠投入大量研發資金開發成功的一個化工新產品的有關原料配方數據,泄露給自己開私營化工廠的親戚,致使A化工廠經濟利益遭受損失。A化工廠從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出發,將泄露該廠商業秘密給他人的稽查人員王某,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投訴并要求賠償。上級稅務機關在查證事實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及稽查人員王某給予了行政處分,并依法作出了賠償決定。
三、稅收監督權
您對我們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您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一)稅收監督權的含義
控告和檢舉我們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是您的重要權利。稅收監督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我們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2.我們的工作人員是否存在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是否有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您的違法違紀行為。
3.我們對您行使檢舉、控告權是否有故意刁難或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4.我們的納稅服務過程。
5.其他納稅人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二)稅收監督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五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稅收征管法》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管法》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三)您如何實現稅收監督權
1.對于稅務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您可以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
2.對于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和其他單位及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您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
3.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您也可以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政府其他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
您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來訪等方式進行檢舉、控告。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檢舉和控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事實、制造假證、誣告陷害他人。
我們鼓勵您盡可能采用實名檢舉和書面檢舉的方式。
上述舉報案件如出現管轄權的問題,我們將及時把舉報材料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四)事例解說
1.某縣地稅局稅收管理員李某,利用主管A商貿公司的權力,要求該公司將自己宴請他人的費用3000元予以報銷,該公司對李某的行為十分氣憤,遂向該縣地稅局書面進行檢舉。縣地稅局紀檢監察部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責成李某退還了報銷款并對其進行了相應行政處理,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設在某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A公司,按票面金額的1.2%收取開票費,為B公司虛開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A公司職工張某,從維護國家利益出發,行使法律賦予的舉報權,將這種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向市國稅局書面舉報。后經稅務機關查實,A公司共為B公司虛開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近2億元,已被B公司申報抵扣貨物運輸進項稅額近1400 萬元,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稅務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A、B公司分別予以處罰,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市國稅局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張某進行了獎勵。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您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您如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您如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給我們。
(一)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的含義
納稅申報方式的選擇權,是指您有權選擇某種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方式,是指您在發生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后,在申報期限內,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上門申報,是指您按期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的申報方式,申報日期以稅務機關簽署的日期為準。
2.郵寄申報,是指您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裝入專用郵寄信封,按期寄送主管稅務機關的申報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申報,是指您通過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數據電文申報以稅務機關收到申報數據的時間為實際申報日期。
4.其他申報方式
其他申報方式包括簡易申報和簡并征期兩種。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視同已經完成申報。簡并征期,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二)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三)您如何實現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您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是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那么您就是行使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的主體。
1.不需審批的納稅申報方式
如果您選擇上門(直接)申報 ,您可直接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2.需審批的納稅申報方式
如果您選擇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或其他方式申報的,需經稅務機關批準后辦理各項納稅申報。
(1)郵寄申報
①郵寄申報的條件
如果您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那么經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用郵寄申報辦法。
②郵寄申報的程序
您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填寫各類申報表和納稅資料后,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可以約定時間由郵政人員上門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無論是郵政人員上門收寄,還是由您到郵政部門辦理交寄,郵政部門均應向您開具收據。該收據作為郵寄申報的憑據,以備查核。
(2)數據電文申報
①數據電文申報的條件
如果您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在銀行開立了稅款解繳賬戶并具備上網條件,那么經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用數據電文申報辦法。
②數據電文申報的程序
您應當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填報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應報送的資料,把申報數據通過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完成納稅申報過程;主管稅務機關以申報接收系統接收的數據作為您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依據,以數據電文申報納稅系統收到申報數據的時間為實際申報日期。您在申報結束后,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3)其他申報方式
如果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對您實行定期定額的稅款征收辦法,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您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納稅方式。一是您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按期繳納入庫,以完稅憑證代替納稅申報;二是您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和核定的納稅期按季、半年、一年申報納稅,具體合并的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結合當地的辦稅條件,本著方便您和降低征納成本的原則確定。
(四)事例解說
A公司2009年1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每月通過上門的方式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2009年9月,該公司由于辦公場所搬遷,財務人員因距離主管稅務機關較遠,擅自通過郵寄方式將當月的納稅申報資料郵寄給主管稅務機關來完成納稅申報。此例中,A公司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情況下選擇郵寄申報作為本單位的納稅申報方式,違反了《稅收征管法》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您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們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我們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一)申請延期申報權的含義
如果您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可在核準后的期限內再行辦理納稅申報。它是在您發生特殊困難時適用的,有利于保護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
(二)申請延期申報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三)您如何實現延期申報權
1.申請延期申報的條件
(1)您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致使您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動亂等社會事件導致您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2.延期申報權實現的途徑
您如果符合延期申報條件,應當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答復您。
您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補報書面報告及相關的情況證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經稅務機關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稅款結算。
(四)事例解說
A公司于2009年3月4日突發火災,導致該公司無法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該公司人員于3月5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并填寫了《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和其他需報送的資料。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后,根據《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作出同意延期申報的決定,并制發了《核準延期申報通知書》。該公司按照規定,于3月11日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5萬元預繳了稅款。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您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準權限,審批您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您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的含義
延期繳納稅款權,是指您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時,依法享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三)您如何實現延期繳納稅款權
您如果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3.資產負債表
4.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四)事例解說
某公司2009年11月13日申報當月稅款10萬元,未在稅款限繳期限內繳納稅款。11月18日該公司以貨款未收回、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并提供有關書面材料。稅務機關經審查后認為,依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該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但該公司提出申請已超過稅務機關規定的稅款限繳日期,所以稅務機關不予批準,并從稅款限繳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您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我們發現后,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我們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我們將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一)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的含義
您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既不能少繳稅款,也不應多繳。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是指您對自身多繳的,超過法律規定應繳稅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我們退還的權利。
(二)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 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三)您如何實現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如果我們發現您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果您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我們應當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具體程序:
1.您應持稅務登記證件(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按我們的要求填寫退稅申請文書和提供相關資料。
2.我們受理和審批完成后,將您多繳的稅款按規定程序在規定時間內退還。
(四)事例解說
A企業2010年5月28日發現,該企業2月份發生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在3月12日進行申報時將計稅依據誤錄入為1000萬元,導致多繳納營業稅稅款27萬元。該企業于6月18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填寫了退稅文書并提交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于7月5日將多繳稅款退還給了A企業,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您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一)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的含義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特定類型的納稅人或者特定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優待。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減稅免稅政策。此外,您還可以依照稅收協定的規定申請減稅、免稅或不征稅的待遇。
減稅是從應征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免征全部稅款。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稅收協定是兩國政府對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進行稅收管轄權劃分的法律依據,對于不同類型的所得分別有不同的規定,主要包括在所得來源國減稅、免稅和不予征稅等待遇。
(二)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三款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三)您如何實現稅收優惠權
您如果符合減免稅條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報批類減免稅的辦理程序
(1)申請。對于符合規定報批范圍的減免稅,由您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減免稅申請,經我們審核批準后執行。您申請減免稅必須向我們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①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列明減免稅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②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③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審批。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減免稅申請,我們將對您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您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我們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稅務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我們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您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2.備案類減免稅的辦理程序
(1)您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2)我們受理您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您執行。
3. 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稅收優惠
您如需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當按照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等規定,及時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四)事例解說
A公司是從事計算機技術研發的企業。2009年2月,A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為乙公司開發一項工業控制項目技術的協議,協議約定A公司于2009年5月將該成果轉讓給乙公司并收取該項技術轉讓價款30萬元。A公司在2010年4月向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登記,并按規定報送了相關資料,A公司2009技術轉讓價款3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九、委托稅務代理權
您有權就以下事項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委托稅務代理權的含義
委托稅務代理權是指您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據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您的名義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權利。
(二)委托稅務代理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三)您如何實現委托稅務代理權
1.您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按照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代為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稅務代理分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您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同的代理方式。
2.您選擇稅務代理應與稅務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應明確的內容,并由代理人及其所在的代理機構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
3.您的稅務代理關系可以因代理期限屆滿而終止,也可因法定情形出現,單方面終止,不論是您單方終止還是稅務代理人單方終止,終止方均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我們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您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您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我們將對稅務代理人處以您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事例解說
A公司與某稅務師事務所簽訂了稅務代理協議,委托代理記賬和納稅申報,2010年5月,稅務代理人對一筆40萬元的營業收入未入賬,也沒有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對A公司依法進行處理,同時對稅務代理人處少繳稅款1倍的罰款。
十、陳述與申辯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我們就不得對您實施行政處罰;即使您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我們也會向您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我們不會因您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一)陳述與申辯權的含義
陳述權,是指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享有申訴和解釋說明的權利。
(二)陳述與申辯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三)您如何實現陳述與申辯權
我們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簡易程序的陳述與申辯權
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我們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如果我們對您實施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權利。您對我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可以當場提出質疑,闡明您的意見。我們將聽取您的陳述、申辯,并進行復核。您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我們不能因您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2.一般程序的陳述與申辯權
一般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是指除簡易程序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如果我們對您實施一般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您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果稅務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達到一定金額(對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10000元以上),您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詳見第十三項權利)。
您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我們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向我們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我們應當記錄。您對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后應簽字或者蓋章。
我們將對您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您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在聽取您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您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我們才可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您簽收。
(四)事例解說
2009年6月17日,某市稅務分局工作人員發現A公司沒有按期辦理納稅申報,也無法與A公司取得聯系。6月20日A公司辦稅員到稅務分局辦理了當月納稅申報。
稅務分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擬對A公司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A公司當即向稅務分局遞交了辯解書,稱由于洪水造成電訊中斷和橋梁損壞,致使公司無法及時報告和按期申報,并非主觀上故意拖延,并在道路修復后立即辦理了納稅申報,故要求稅務分局不予處罰。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后,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我們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您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您有權拒絕檢查。
(一)拒絕檢查權的含義
稅務人員必須依法行使稅務檢查權,不得擅自對您實施檢查。為表明我們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身份,對您進行檢查時我們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這是稅務檢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您有權拒絕我們的檢查。
(二)拒絕檢查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三)您如何實現拒絕檢查權
稅務檢查人員必須按稅務檢查證或稅務檢查通知書載明的檢查范圍和期限,行使稅務檢查權。如果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您可以拒絕提供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并可以向稅務機關進行檢舉。
稅務檢查證是稅務檢查人員進行稅務檢查的法定專用公務憑證,主要內容包括持證人姓名、照片、工作單位、檢查范圍、檢查職責、發證機關、證號、稅務檢查證專用章、有效期限和發證時間。
稅務檢查通知書是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開具給被查納稅人的告知書,載明了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的姓名、證號、檢查所屬期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名稱及文書號等,并蓋有簽發稅務機關的公章。
我們將您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進行檢查時,如果未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您有權拒絕。我們調回您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檢查,如果未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您也有權拒絕。
(四)事例解說
某市稅務局稽查局于2009年7月2日派出兩名稅務稽查人員對A企業進行稅收檢查,稽查人員在出示了各自的檢查證后即要展開檢查,該企業以稽查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為由而拒絕檢查,以此維護自己的權益。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您、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我們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您對我們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我們的職務違法行為給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我們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我們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您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稅收法律救濟權分為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權。此外,您如果是我國居民,可以按照我國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的有關規定就稅收歧視、國際雙重征稅等問題向我們提出啟動國際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一)申請行政復議權
1.申請行政復議權的含義
申請行政復議權,是指您對我們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要求復議機關進行復議,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征稅行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發票管理行為、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行政處罰行為、資格認定行為、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等。
您認為我們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這里的規定是指:(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中不包含規章。
2.申請行政復議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權利、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3.您如何實現申請行政復議權
如果您對我們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您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您對我們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對重大、復雜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我們認為必要,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和程序,詳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4.事例解說
2008年8月,某市地稅局稽查局對A公司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A公司2007年有一筆20萬元的房屋出租收入未申報繳納房產稅,9月16日稽查局按規定對A公司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責令其補繳房產稅2.4萬元,并加收了滯納金,處以一倍罰款。A公司按規定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罰款,并于2008年10月6日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A公司認為:該公司此前已錯按出租房產的原值申報繳納了一部分房產稅,稽查局在計算少繳稅額時應將已繳納的部分扣除,請求市地稅局變更稽查局的處理決定。市地稅局收到A公司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予以受理。
市地稅局經復議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公司出租房產的,應按出租收入征收稅款,稽查局在認定少繳稅額時,應將A公司已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予以扣除。因此,市地稅局根據A公司的復議申請,依法作出了相應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二)提起行政訴訟權
1.提起行政訴訟權的含義
提起行政訴訟權是指您認為我們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2.提起行政訴訟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3.您如何實現提起行政訴訟權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稅務行政訴訟程序由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四部分構成。
您如果符合行政訴訟的條件,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您對我們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您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您對我們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4.事例解說
某市稅務稽查局2009年8月3日對A房地產公司當年1-6月的納稅情況依法實施了檢查,發現A房地產公司隨商品房銷售收取的價外費用未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其屬于采取虛假申報手段進行偷稅, 于8月10日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作出了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處偷稅數額2倍罰款的處理決定。
A房地產公司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后,認為罰款過重,對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受理。
(三)請求國家賠償權
1.請求國家賠償權的含義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當我們在行使職權時,有侵犯您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您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2.請求國家賠償權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您如何實現請求國家賠償權
如果在我們行使職權時侵犯您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您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您請求國家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具體詳見《國家賠償法》。
需要注意的是,下例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損害已通過其他方式得到補償,如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等。
4.事例解說
某市稅務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依法對A公司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扣押其香煙2箱,7月14日該公司補交了所有的稅款及滯納金,要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但該稅務分局因未能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被扣押的2箱香煙受潮變質。A公司以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為由,要求稅務機關予以賠償。鑒于受損物已霉爛變質,稅務機關受理后,依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予以賠償。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您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我們會向您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您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您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我們將應您的要求組織聽證。如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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