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產稅案例分析二
——更新時間:2008-05-13 04:27:13 點擊率: 4292
1、案例簡介:某市聯運公司,系交通局下屬的集體企業,注冊資金368萬元,現有職工274人,經營公路鐵路聯運,國內、國際集裝箱和汽車客貨運輸。2004年度賬面實現主營業務收入430萬元。主營利潤22萬元,其他業務利潤13萬元,營業外收入42萬元,利潤總額53萬元。
在2005年的日常稅務稽查中,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房租收入數額較大,但未及時申報繳納房產稅,且房租收入歸類混亂,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業務收入”賬戶,有些則反映在“營業外收入”賬戶。稅務人員經查詢得知,收入歸類混亂是年度中間會計更換頻繁所致。經核實,該公司2005年1月至9月期間共取得房租收入26萬元,未申報房產稅。
2、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租金收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因此,該聯運公司應補繳房產稅3.12萬元。
從客觀上看,該公司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在年度中間頻繁更換會計,導致會計工作缺乏連續性,執行會計制度不嚴格,從而忽視了房產稅的及時申報工作。
從主觀上看,由于房產稅是小稅種,公司領導和會計以前接觸較少,這方面的納稅意識薄弱,因此房租收入雖作“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卻不及時申報納稅。
3、賬務調整:
(1)提取房產稅時,
借:管理費用 31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31200
(2)上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31200
貸:銀行存款 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