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支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06-10-02 06:43:18 點擊率: 3969
公司為加強財務管理,控制財務風險,特制定本辦法,它適用于公司所有機構和部門。
第一條、借款原則:預借現金或支票時,遵循“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
第二條、借支分業務周轉借款和日常開支借款兩部分。業務周轉借款采用備用金制度,經業務部門和財會部門核實報領導批準后,辦理備用金借款,日常支出憑票報銷補足,年底結清,年初再借。日常開支借款采取按需借款、及時清結的制度,一般不掛賬處理。
第三條、小額開支公司鼓勵員工先墊支,再憑票據實報銷。
第四條、日常費用開支(除差旅費外)超過1000元的,原則上使用支票。業務經辦人員一次最多只能預領一張支票,且預領支票不得隨意轉讓他人,超期作廢或其他使用不當作廢的支票必須及時退還財會部,支票丟失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日常開支借款在業務完成后第一個報銷日內憑發票按照相應的費用報銷程序到財會部核銷借款。逾期未核銷的,經財會部正式通知當事人仍未核銷的,財會部從當事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六條、業務周轉借款(備用金)由經手人提出申請(備用金申請表),經公司統一研究后確定具體借款最高限額,再由經手人填借支單,相關權限領導審批,財務憑經批準的申請和借支單辦理具體借款。若該員工借支備用金的條件已發生改變或較長時間沒發生備用金支付,該員工必須及時向財務結清備用金借款。確需再借,按原程序辦理。
第七條、日常開支借款根據單次開支的下限金額申請借款,不足部分由員工暫時墊支。由經手人填借支單,相關權限領導審批,財務憑經批準的借支單辦理具體借款。
第八條、日常開支借款的借款單據由出納人員視同庫存現金管理,在月度期間結清的借支不交會計進行賬務處理,若當月的借支,當月沒有結清,出納人員應將借支單連同其他單據交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第九條、出納人員應建立借支明細登記簿,詳細記錄借款人、借款日期、用途、借款金額、審批人、計劃還款日期、實際還款日期、有關說明等。
第十條、凡是當月結清的借款,出納人員在當事人結清借款的時候,即刻退還當事人借支單,并提醒當事人即刻銷毀;凡是跨月結清的借款,出納人員在當事人結清借款的時候,必須向當事人開具一式兩聯的還款憑證,一聯交還款人作為還款的依據,一聯交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前制度有與其相抵觸的,依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