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六:設置3年的追溯期
華稅解讀:
是一重大利好政策!據此,企業未來認為其研發活動所產生的研發費用符合加計扣除稅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時按照規定,企業需要履行備案手續。
變化七:減少審核程序
華稅解讀:
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的規定,科委“項目鑒定”也并非“前置”程序,但是在實操中,許多地方為了便于管理,“一刀切”的將科委項目鑒定設置成享受優惠政策的前置程序。新政明確,企業以后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需要先進行“項目鑒定”,而是改由稅務機關把“有異議”的項目“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這一程序的改變,有利于提高企業申報的成功率,但是并沒有降低對企業相關管理的要求。
新政雖然不在要求由企業“主動”向科委提交鑒定材料,但是為了后續稅務機關的檢查和要求,企業依然應該準備相關的材料,可以參照老政策下企業向科委提交的材料(北京為例):
(一)《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企業應在線如實填寫《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的各項內容,導出打印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及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復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六)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復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八)研究開發項目的效應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九)專利證書(復印件)、技術查新報告、成果獲獎證書(復印件)等其他與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相關的證明材料。
變化八:委托研發處理
華稅解讀:
新政在委托研發方面有了新的重大變化,明確委托方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算并進行加計扣除,雖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計扣除的比例,但是這一規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發的加計扣除難度,使得企業更加容易享受優惠政策,而從實際來看,老政策設置的門檻會使得扣除的范圍大打折扣,實際“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
總結:三部委聯合發文,后續檢查將常態化
新政是由財政部、國稅總局、科技部三部門聯合發文,相比較于國稅發〔2008〕116號由國稅總局單獨發文,在法律的層級上有所提高,同時也意味著后續的管理,不僅有稅務機關的參與,還有財政部、科技部門的全面參與,這對企業研發費用申請及后續管理提出更高了的要求,尤其在研發項目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將會面臨來自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門的檢查。同時,按照新政第五條第5款的規定,“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由此,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后續的部門檢查將會常態化,企業應該加強相關憑證資料的準備和歸檔,以順利應對各項檢查帶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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