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辯二】:企業每年都會組織黨員進行學習教育活動,發生的這部分費用支出(由企業承擔)包括書籍,資料和物品,組織黨員參觀革命根據地等費用,取得正規發票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觀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問題的通知》(89)組通2號規定,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包括召開黨內會議,進行黨內宣傳教育活動和組織活動,培訓黨員和申請入黨的積極分子,開展表彰優秀黨員和先進黨支部活動等費用),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于黨費用途的規定,先由留用的黨費中開支,不足部分從企業管理費中解決。也就是說企業黨組織舉辦活動的開支,應從企業留用的黨費中列支,不足的部分再從企業管理費中開支。
地方規定:
①2005年11月21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問題的通知》(蘇組通[2005] 54號)文對非公有制企業明確規定,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據實在稅前扣除。貫徹落實《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一、非公企業黨組織開展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憑真實合法的憑據,據實在稅前扣除。
②《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黨建活動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7]446號)規定“企業為本單位中國共產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的支出,允許在發生年度據實稅前扣除”。
③《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通知》(遼地稅發[2010]3號)第四條規定“私營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憑借合法票據及相關手續據實扣除
觀點二:如在職職工發生的黨組織活動費用和退休人員的如何掌握,后者是否直接相關,都需要進行判斷。再如用于企業內部的黨組織活動經費和企業外部的黨組織活動經費如何掌握。前者可以增強企業凝聚力,屬于企業文化建設的部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用于企業外部的黨組織活動經費,如企業外部黨員的訪貧問苦支出等,是否能直接全部扣除,也需要判斷。
“合理的支出”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7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上述常規的判斷權由稅務機關掌握,必要和正常還要注意標準的合理和手段方法的合理。
【稅辯三】:某企業于2013年初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聘請該律師事務所擔任企業2013年度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根據企業業務需要發生的異地辦案差旅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等)9萬元,根據合同約定由委托企業承擔并計入企業差旅費支出。近日,該企業在接受稅務檢查時,稅務機關提出這9萬元差旅費用應由律師事務所自行承擔,在委托方企業直接報銷屬于企業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因此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相應補繳企業所得稅款和滯納金。那么,稅務機關提出的這一要求是否合理?
觀點一: 從表面上看,律師事務所因接受委托為辦案需要發生的差旅費用,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而不是委托方企業的員工)出差發生的費用,自然也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不應直接在委托方企業報銷。如果直接作為委托方企業的差旅費用進行報銷并在稅前扣除,屬于企業承擔了本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的支出,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費用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因此不能在企業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司法部2004年通過第87號令形式下發的《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規定,異地辦案差旅費屬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辦案費用(不屬于律師服務費),在費用發生前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并協商一致,費用發生后律師事務所可以直接向委托人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和開支的有效憑證與企業結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611號)也有類似規定。
可見,司法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均允許律師事務所將這些費用的相關票據直接提供給委托方企業報銷并由計入企業費用。因此,在稅收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關于異地辦案差旅費支出,對于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事務所將費用發生的票據直接提供給企業報銷的,應屬于委托方企業的相關性支出,稅務機關以違反相關性原則提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觀點是不妥當的。
觀點二:稅務機關處理正確。任何部門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按稅收規定處理,除非法律法規。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企業是聘請該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不是律師本人,所以異地辦案差旅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等)9萬元屬于企業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如果是聘請律師本人擔任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等)9萬元屬于企業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可以扣除。可是企業是聘請該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不是律師本人,所以異地辦案差旅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等)9萬元屬于企業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
國務院令(2002)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觀點三:進行會計處理,將計入差旅費支出,改為業務招待費,這樣就可以按照業務招待費扣除范圍內扣除了。
【稅辯四】關于賠款是否能稅前扣除
支付非本企業人員的賠償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題:企業臨時請兩名非企業職工,對一廠房進行修理施工,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經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屬于工傷事故,由我企業承擔80%的賠償金即30萬元,請問該筆賠償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稅前扣除。
龍巖市國家稅務局回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你企業工傷賠償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 因我司辦公場所漏水原因導致樓下業主(個人)房屋損壞,需要支付賠償款,請問我司支付的該項賠償款是否能夠稅前列支?
廣州地稅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問題所述情況,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才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辯五】某生產企業新建廠房,栽種了名貴樹木,花費100萬,購置太湖石假山,價值200萬,其他綠化支出150萬。這些綠化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視野網友
網友觀點1:綠化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應根據其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及金額大小而定。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綠化費。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發生的綠化費用應按下列情形進行稅務處理: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廠區綠化費用,應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稅前允許扣除。如果發生的廠區綠化費用金額較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即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網友觀點2:企業發生的綠化費用如果與生產經營無關,那么根據稅法規定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網友觀點3:企業最好是想想怎么對稅務舉證說明這些東西和生產有什么關系。
網友觀點4: 實際情況中怎么區分與生產經營有關和無關呢,關鍵是主管稅務怎么區分。與生產經營有無關系除了稅老大,誰個說了都不算。
相關問題稅局解答:
1. 問:企業為廠區綠化發生的購置草坪、樹木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 青島國稅解答:企業為廠區綠化發生的購置草坪、樹木支出,稅收上沒有特殊規定,可以在該項支出實際發生年度稅前扣除。(青島市國家稅務局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
您的觀點:衍生問題,比如公司購買字畫,藝術品是否能稅前扣除?
向網友請教:
1.以上問題你怎么分析?怎么看?
2.面對是否與生產經營相關你從哪個角度分析?如上例分析是否能稅前扣除,引用其他條文、規范、規定等是否能得出合理分析?
3與生產經營有關是否存在濫用?
4.是否如稅友常常說的那樣,有沒有關聽稅官,自由裁量權在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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