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施特點
(1)資金來源方面,以自籌資金居多。多種方式并存,指通過自籌資金和股東低息/無息借款(如科力遠、安利股份等)、自籌資金和業績獎勵基金(如星宇股份、科達潔能等),其中以自籌資金和股東低息/無息借款居多。
(2)股票來源方面,以二級市場購買居多。多種方式并存,主要指二級市場購買和股東贈與(如三六五網)或者草案出具時暫未確定采取何種方式(如龍凈環保、科達潔能等)。
(3)上市公司性質方面,以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實施方式比較和選擇
由于上市公司通過回購本公司股份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流程較為復雜、持續時間較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暫無采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采取二級市場購買、非公開發行和控股股東贈與等三種方式。上述三種方式綜合比較如下:
通過上表比較,上市公司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可作出以下選擇:
(1)如不希望稀釋控股股東控股權,可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方式;同時可通過向控股股東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業績獎勵基金來緩解員工資金負擔較大問題。此外,可通過資管計劃設置優先級和劣后級,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資金,可以選擇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同時可通過向控股股東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業績獎勵基金來緩解員工資金負擔較大問題。此外,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員工持股計劃募集資金可作為一種現金支付方式,用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運作。如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選擇非公開發行方式。
(3)如無需募集資金且員工無需承擔任何資金,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情況下,可選擇控股股東贈送方式;同時可設置一定的員工持股計劃達成條件。
三、關于員工持股計劃的幾個問題的思考
1、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是否可以同時實施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適用法律法規不同,兩者在參與對象、發行定價、資金來源、股票來源等多個方面存在差異。
但根據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兩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農先后、上海家化同時推出了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
2、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下面按不同實施方式分別進行分析:
(1)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2)非公開發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3)控股股東贈與。目前,關于采取控股股東贈與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方式并無明確規定;同時,對是否適用《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1期,證監會會計部函[2009]48號)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仍存在較大爭議。
3、員工持股計劃的稅務處理下面按不同實施方式分別進行分析:
(1)二級市場購買。員工持股計劃通過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公開發行。員工持股計劃因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而鎖定的股份應不屬于《關于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中規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屬于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限售股,所得收益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控股股東贈與。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員工持股計劃無償獲贈股份是否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尚不明確。
4、集團員工是否可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職工入股原則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不建議集團員工參與上市公司(包括國有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對于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團員工可參照陽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陽光集團及其附屬企業(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員工委托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資產管理計劃,擬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及集團員工增持均正在進行中。
5、新三板掛牌企業是否可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的精神,并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等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相關規定,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無法律障礙。
同時,根據《指導意見》中“法律禁止特定行業公司員工持有、買賣股票的,不得以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而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發布),“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權轉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探索股權激勵,建立、健全員工激勵與約束機制”。那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否可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以及如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可作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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