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高新技術企業可將科技成果作價折股分配給有貢獻的經營者和技術骨干,但應具備以下條件:
經有資格或法定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成果轉化法》規定,將過去三至五年實施轉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潤的20%折股進行分配;
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經股東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后執行。
6.科技人員的個人專利技術和非技術已在公司折價入股,則不再享有前條的規定。
7.內部員工持股的資金來源中,在時員工的現金投入不得低于應認購額的60%;貸(借)款的認購不誚高于應認購額的40%;
8.員工持股計劃實施中的“預留股份”
(1)、公司根據發展原需要,在內部員工持股總額中,可設置部分預留股份,以具備資格的新增員工認購。
(2)、預留股份由員工持股會借資金一次性購入,并負責管理和運作。
(3)、員工持股會償還籌借資金本息的主要途徑:
預留股份每年所得紅利;
新增員工認購股份繳納的股金;
(4)新增員工認購股份按本規定有關條款規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帳面凈資產值計算。
(5)當員工脫離公司,不再繼續持有內部員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員工持股會回購,轉作預留股份。
脫離公司是指調離、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
9.員工股份的回購;
員工脫離公司,其股份由員工持股回購,轉作預留股份。員工持股會應退還個人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帳面凈資產值計算;
員工死亡時,由員工持股會按上年末每股帳面凈資產值回購該員工所持股份,轉作預留股份,股款交還其合法繼承人。
10.經營者股份的回購:
經營者股份的回購須經產析單位或股東會同意;
經營者離開本公司,經離任審計后,由員工持股會按審計后的每股帳面凈資產值回購股份,轉作預留股份,股款退還本人。
11.技術人員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購。
技術人員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滿三年而脫離公司,由員工持股會回購股份,轉作預留股份,可酌情將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給本人;
科技人員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滿三年以上而脫離公司,其股份由員工持股會按上年末每股帳面凈資產值回購,股金支付給本人。
12.員工持股管理機構---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
(1)、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應由持股員工選舉產生員工持股會。員工持股會是負責員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
(2)員工持股會以工會社團法人的名義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作為公司的股東之一。
(3)員工持股會應本著精干、高效和以兼職為主的原則設置。其成員應由具有企業管理和股權管理經驗的持股員工擔任。
(4)經持股員工選舉產生的員工股東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代表持股員工權益,行使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職權,并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5)代表持股員工的董事和監事,在參與公司決策中,應充分表達持股員工的意見,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13.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的基本職責:
負責召開和主持員工股東會議;
負責員工股權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員工意見;
定期向持股員工報告員工持股會工作情況;
管理員工持股會備用金;
其他職責。
對員工人數少、注冊資本小的公司,經批準、持股員工可以自然人股東身份注冊登記,不再設員工持股會。
14.員工持股計劃實施中的備用金制度
(1)、備用金是指員工持股會用于購買內部員工預留有股份和回購脫離公司的員工所
股份的專項周轉資金。
(2)、備用金的來源:
以員工持股會名義貸(借)入的資金;
新增員工認購股份所交納的資金;
內部員工預留股份每年所分紅利。
(3)、備用金的用途:
購買預留股份;
回購脫離公司員工所持股份;
歸還員工持股會用于購買預留股份的貸(借)款的本息。
(4)、備用金必須專款專用,由公司財務部門設立專門帳戶和負責核算。資金的日常支出由員工持股會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經持股員工討論決定,并每年向持股員工公布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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