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組織與實施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
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二)認定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認定機構組成部門應協同配合、認真負責地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機構
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以下統稱“專項報告”)應由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企業可自行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
1.中介機構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相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2.中介機構職責
接受企業委托,委派具備資格的相關人員,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出具專項報告。
3.中介機構紀律
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四)專家
1.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并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和工作。
(2)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技術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財務專家應具有相關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資格且從事財稅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2.專家庫及專家選取辦法
(1)認定機構應建立專家庫(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實行專家聘任制和動態管理,備選專家應不少于評審專家的3倍。
(2)認定機構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所屬技術領域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并指定1名技術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開展認定評審工作。
3.專家職責
(1)審查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項目)、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專項報告等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的規定,評審專家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獨立評價。技術專家應主要側重對企業知識產權、研究開發活動、主營業務、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等情況進行評價打分;財務專家應參照中介機構提交的專項報告、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和納稅申報表等進行評價打分。
(3)在各評審專家獨立評價的基礎上,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價。
4.專家紀律
(1)應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并簽訂承諾書。
(2)評審與其有利益關系的企業時,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復制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泄露評審結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響,采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認定提供便利。
(5)認定評審期間,未經認定機構許可不得擅自與企業聯系或進入企業調查。
(6)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好處和利益。一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由認定機構取消其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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