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年終匯算清繳時進行改制,一部分股東要求撤資,單位在分配給這些股東紅利時,一部分股東獲得的是公司的債權。請問分得的債權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67號)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個人取得的股份分紅所得包括債權、債務形式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相抵后的所得。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應以其債權形式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去債務形式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的余額,加上實際分紅所得為應納稅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上述文件規定,股東取得的債權分紅應與其他所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資額就按“利息、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東從投資企業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無論是現金、實物、有價證券,還是股權、債權)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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