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進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為確保廣大企業能夠及時、準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盡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穩定性,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居民企業。目前,居民企業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相關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二)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如何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先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再依據各指標的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三)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何辦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均可享受優惠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備案,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只需要填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基礎信息,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填報的智能服務,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
(四)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按照相關政策標準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今后如調整標準,從其規定,計算方法以此類推。示例如下:
例1.A企業2020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2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季度 |
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萬元)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解析:A企業在預繳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指標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從業人數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 =275 |
|
資產總額(萬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 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150 |
200 |
280 |
350 |
|
判斷結果 |
符合 |
不符合 (從業人數超標) |
不符合 (資產總額超標) |
不符合 (應納稅所得額超標) |
綜上,A企業預繳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預繳第2、3、4季度企業所得稅時,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例2.B企業2022年5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2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季度 |
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萬元)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2季度 |
100 |
200 |
1500 |
3000 |
200 |
第3季度 |
260 |
300 |
3000 |
5000 |
350 |
第4季度 |
280 |
330 |
5000 |
6000 |
280 |
解析:B企業在預繳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指標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從業人數 |
季初 |
100 |
260 |
280 |
|
季末 |
200 |
300 |
330 |
|
季度平均值 |
(100+200)÷2=150 |
(260+300)÷2=280 |
(280+330)÷2=30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50 |
(150+280)÷2=215 |
(150+280+305)÷3=245 |
資產總額(萬元) |
季初 |
1500 |
3000 |
5000 |
|
季末 |
3000 |
5000 |
6000 |
|
季度平均值 |
(1500+3000)÷2=2250 |
(3000+5000)÷2=4000 |
(5000+6000)÷2=550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2250 |
(2250+4000)÷2=3125 |
(2250+4000+5500)÷3=3916.67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200 |
350 |
280 |
|
判斷結果 |
符合 |
不符合 (應納稅所得額超標) |
符合 |
綜上,B企業預繳第2、4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預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計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
目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12.5%、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今后如調整政策,從其規定,計算方法以此類推。示例如下:
例3.C企業2022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2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解析:C企業在預繳2022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計算過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預繳時,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20 |
100 |
200 |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20×25%=5 |
100×12.5%×20%=2.5 |
100×12.5%×20%+(200-100)×25%×20%=7.5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萬元) |
5 |
0 (2.5-5<0,本季度應繳稅款為0) |
7.5-5=2.5 |
已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5 |
5+0=5 |
5+0+2.5=7.5 |
減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20×25%-5=0 |
100×25%-2.5=22.5 |
200×25%-7.5=42.5 |
綜上,C企業預繳2022年第1、2、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分別減免企業所得稅0元、22.5萬元、42.5萬元,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0元、2.5萬元。
(六)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2016年第6號),自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公告》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相關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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