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存貨計劃價格的規定
——更新時間:2009-02-24 04:27:45 點擊率: 353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082號)規定:(二)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的管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取消該審批項目后,納稅人改變了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1.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查納稅人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是否合理,有無計算錯誤等有關事項。2.要求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改變計算方法的情況,說明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3.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于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并補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