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五條第十六項“(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二十四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中的“第二十四行”修改為“第二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五條第十四至十六項之后增加:“上述第十八至二十行,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一致的,按《通知》填報;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不一致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及相關補充文件的規定計算填報。即第九行或十四行或十六行與第十八至二十行關系不成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分配比例=分配稅額計算關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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