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扣除:超過15%部分能遞延
——更新時間:2009-08-06 10:36:21 點擊率: 3425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在實際工作中計算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遞延扣除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效益及與本納稅年度和以后納稅年度,是一種類似于資本性支出的特殊支出。從稅法對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規定來看,也充分考慮到了其特殊之處,名義上采取的是限額扣除規定,實質采取的是允許企業稅前全額扣除的政策,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無限期遞延扣除,直到全額扣除為止。
舉例說明,A公司2008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額為40萬元,當年實際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為170萬元,則允許A公司2008年度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額應為170×15%=25.5(萬元),超過限額的14.5萬元可以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扣除。
營業外收入不作為15%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其中,主營業務收入=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建造合同;其他業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其他;視同銷售收入=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取得的營業外收入不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
以上例為例,A公司2008年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120萬元、出租房屋收入20萬元、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0萬元、政府補助收入5萬元和取得捐贈收入3萬元,則A公司2008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為170萬元(120+20+30),而政府補助收入5萬元和取得捐贈收入3萬元都不能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
同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廣告性的贊助支出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處理,可以在稅前扣除??梢姡瑢τ诜菑V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企業稅前扣除。
2008年以前未扣除的廣告費如何處理
要注意的是,《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對于這條規定,納稅人要注意的是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不可以比照新稅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