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10-08-10 05:10:28 點擊率: 2752
近日,全國各地都出現了持續性高溫天氣。不少單位在給員工準備防暑降溫物品的同時,適當發放了一些防暑降溫費。那么,防暑降溫費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會計處理
對防暑降溫費的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會計準則出臺之前,有人認為應計入“應付福利費”,有人認為應計入“管理費用”,還有人認為應區分管理人員還是車間生產人員,分別計入“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
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應付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作出進一步解釋,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防暑降溫費是企業保證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其任職和受雇的員工發放的,應該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下核算。
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所得稅法》中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將防暑降溫費納入福利費的范圍,只要是企業合理的支出,即使超過本地勞動部門發布的發放標準,也可以在福利費范圍內列支。這與原來的稅務處理規定相比有了較大變化。
原先,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勞保費的列支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規定,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目前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溫費標準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為120元,從事室內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都需要作納稅調增。這與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不同,企業應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使超過標準,也可以據實扣除。
關于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目前各地出現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稅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