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2007年12月與北京一家單位投資成立天津納特,我公司投資900萬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資100萬元,投資后就發生金融危機,2010年6月我公司將900萬元股權轉讓給北京那家公司,轉讓價格450萬元,當時在轉讓那個時間點上,天津納特所有者權益已經只有280萬元,這還不包括2008年籌備期進入長期待攤費用的開辦費用,我想問一下,我們這個投資轉讓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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