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計提壞帳準備規定
——更新時間:2009-02-24 05:13:02 點擊率: 291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082號)規定:
(九)提取壞帳、呆帳準備金和壞帳、呆帳損失的管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壞帳準備金。取消該審批事項后,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1.應要求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說明壞帳、呆帳損失采取直接核銷法還是備抵法。2.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審核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已計提準備金的合理性和真實性。重點是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準備金數額,是否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的規定執行,其計算基數和比例有無超出規定的范圍。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帳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帳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因此,可以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壞帳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