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認定有無價值標準
——更新時間:2009-05-04 05:27:34 點擊率: 3214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與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界定的固定資產相比,上述條款取消了資產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這主要是為與現行會計準則上的變化相適應,以便企業會計和稅務上的統一。同時,考慮到原來固定資產價值2000元以上的認定標準需要根據實踐上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標準,反而容易機械化。因此,目前對于固定資產的界定未作價值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