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加計扣除
——更新時間:2009-12-03 02:41:53 點擊率: 3197
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國稅局稅務人員在對某儀表生產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企業在2008年購進了15臺價值不菲的精密儀表,單臺價值在10萬元左右,企業記入了固定資產明細賬,并計提了折舊。稅務人員對儀表實物進行盤查后發現,實際庫存比賬上少了5臺。財務人員解釋說,該企業也是儀表生產企業,購進的這些儀表其實是國外或其他國內企業生產的儀表,購入目的是為了進行拆解研究,了解這些儀表的工藝后,再改進本企業的產品。這5臺儀表已在2008年研究開發時進行拆解,沒有了使用價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作為廢品處理了。財務人員領稅務人員到研發車間查看了拆解后剩下的部分零配件,核查結果證實了財務人員的解釋。
財務人員認為這些儀表價值較大,應該屬于固定資產,就按照電子設備分類記入了固定資產明細賬,按3年計提折舊。同時,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就按要求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對當年計提的折舊進行了加計扣除,并向稅務機關備了案。
稅務人員經過分析后認為,這些儀表雖然價值較高,但不屬于固定資產,應該屬于研發材料,按照存貨進行核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對于固定資產的判定,不能僅僅依據價格的高低,而應當根據稅法的規定綜合考慮,這些購進的儀表雖然單位價值在10萬元左右,但是使用時間沒有超過12個月,在當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價值,所以不能視為固定資產,而應被視作存貨管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研究開發是生產的重要環節,儀表雖然價值較高,但也屬于研發過程中耗用的材料,應按存貨進行核算。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企業購入的精密儀表雖然價值較高,但也只是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按儀表價值全額為依據享受加計扣除,而不是計提的折舊額。
該企業2008年先把精密儀表計入固定資產,又按固定資產計提了折舊,然后以折舊為依據進行了加計扣除,對比存貨應當在耗用當期扣除的規定,這樣的做法實質上是放棄了部分應該享受的加計扣除優惠,因為加計扣除不能在以后年度補充加計扣除。《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按照此項規定,加計扣除就屬于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項目,應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所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作為稅收優惠,只能在當年年度申報時備案享受,年度匯算清繳期過后則不能再做加計扣除。企業在當年只按折舊進行了加計扣除,沒有按儀表價值全額加計扣除,就相當于放棄了部分加計扣除的優惠。
稅務人員提醒企業財務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調整,把庫存未用的精密儀表由固定資產賬調到存貨賬,未耗用的10臺儀表不能再計提折舊,這10臺儀表2008年已經計提并加計扣除的折舊要及時轉回調減補稅,在2009年度耗用的儀表可以作為研發材料備案后在2009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一次性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