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借款費用。向非金融機構借款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可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企 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銷售收入5‰,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之間各種支出。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特別納稅調整。對關聯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罰款、罰金、滯納金。企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扣除。
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的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扣除。
贊助支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得扣除。
準備金。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不得扣除。
哪些事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
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 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創投企業。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購置節能減排設備。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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