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釋義]本條是關于農、林、牧、漁業項目中享受免稅和減半征稅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所得稅。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沒有明確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具體范圍是什么?哪些是免稅的?哪些又是減稅的?減稅的又減多少?這些問題就是本條規定要回答的問題。
與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相比,本條的規定更加系統全面,法律層次也有所提高。原對內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中;而對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在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對現行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相關規定進行了統一、調整、整合,本條則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涉及的內容。
本條在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時,主要依據的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分類標準主要依據我國現階段各行業發展狀況,按照國際通行的經濟活動同質性原則進行劃分,并積極采用了聯合國《全部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的若干規定。按該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分為四個層次,即門類、大類、中類、小類,一共20個門類、95個大類、396個中類、913個小類。
本條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列舉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再根據與基本生活必需的關系遠近,區分不同情況,分為免稅和減半征收兩類。劃分的標準主要是,涉及到國計民生最基礎、最重要的項目,關系到最大多數人生計、健康的項目,以及最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項目給予免稅待遇;對有一定收入,國家在一定期間仍鼓勵發展,仍需要扶持的項目實施減半征收;本條沒有列明的項目及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即并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所列農、林、牧、漁業項目都有免稅或減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享受免稅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具體范圍
(一)部分基礎性農、林、牧、漁業項目。
1.蔬菜的種植。包括各種葉菜、根莖菜、瓜果菜、茄果菜、蔥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種植,以及蘑菇、菌類等蔬菜的種植。
2.谷物的種植。指以收獲籽實為主,可供人類食用的農作物的種植,如稻谷、小麥、玉米等農作物的種植。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高梁、谷子等谷物的種植。
3.薯類的種植。包括馬鈴薯(土豆、洋芋)、甘薯(紅薯、白薯)、木薯等的種植。
4.油料的種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種植。
5.豆類的種植。包括大豆的種植和其他各類雜豆(如豌豆、綠豆、紅小豆、蠶豆等)的種植。
6.麻類的種植。包括各種麻類的種植,如亞麻、黃紅麻、貯麻、大麻等的種植; 用于編織、襯墊、填充、刷子、掃帚用植物原料的種植。
7.糖料的種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種植。
8.水果、堅果的種植。包括園林水果如蘋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龍眼等的種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類的種植;堅果的種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種植地點或在種植園內對水果的簡單加工,如曬干、暫時保存等活動。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堅果等的采集。
9.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屬于農業科學技術方面的鼓勵優惠。
(二)中藥材的種植。
主要指用于中藥配制以及中成藥加工的藥材作物的種植。包括:當歸、地黃、五味、人參、枸杞子等中藥材的種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殺蟲和殺菌目的植物的種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包括育種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撫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飼養。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豬的飼養從牲畜的飼養中分離出來,本條則將兩者合二為一,即牲畜的飼養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飼養牲畜的同一牧場進行的鮮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農(牧)場或農戶家庭中對牲畜副產品的簡單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簡單加工。家禽的飼養包括雞、鴨、鵝、駝鳥、鵪鶉等禽類的孵化和飼養;相關的禽產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鳥類的飼養和其他珍禽如山雞、孔雀等的飼養。
(五)林產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進行的各種林木產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動。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實采集,如對橡膠、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軟木、蟲膠、松脂和松膠等非木質林木產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葉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飲料作物的采集。
(六)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1.灌溉服務。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系統的經營與管理活動。包括農業水利灌溉系統的經營、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設、水利工程的管理。
2.農產品初加工服務。是指由農民家庭兼營或收購單位對收獲的各種農產品(包括紡織纖維原料)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服務活動,以及其他農產品的初加工活動。包括軋棉花、羊毛去雜質、其他類似的纖維初加工等活動;其他與農產品收獲有關的初加工服務活動,包括對農產品的凈化、修整、曬干、剝皮、冷卻或批量包裝等加工處理等。
3.獸醫服務。是指對各種動物進行的病情診斷和醫療活動。包括:畜牧獸醫院(站、中心)、動物病防治單位、獸醫監察等活動。但是,不包括對動物的檢疫。
4.農技推廣。是指將與農業有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直接推向市場而進行的相關技術活動,以及技術推廣的轉讓活動。
5.農機作業和維修。
(七)遠洋捕撈。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漁業分為海洋漁業和內陸漁業兩大種,其中海洋漁業分為海水養殖和海洋捕撈兩種,沒有單獨列明遠洋捕撈。本條主要考慮到遠洋捕撈有利于更好地利用遠洋資源,需要大力扶持,故對遠洋捕撈給予免稅待遇。
二、享受減半征稅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具體范圍
(一)部分經濟作物的種植。
1.花卉的種植。包括各種鮮花和鮮花蓓蕾的種植。
2.茶及其他飲料作物的種植。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飲料作物的種植;茶葉、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簡單加工,如農場或農戶對茶葉的炒制和晾曬等活動。不包括:茶葉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3.香料作物的種植。包括香料葉、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種植,如留蘭香、香茅草、薰衣草、月桂、香子蘭、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種植。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動。
(二)養殖。
1.海水養殖。指利用海水對各種水生動植物的養殖活動。包括利用海水對魚、蝦、蟹、貝、珍珠、藻類等水生動植物的養殖;水產養殖場對各種海水動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種植;海洋灘涂的養殖。
2.內陸養殖。指在內陸水域進行的各種水生動物的養殖。包括內陸水域的魚、蝦、蟹、貝類等水生動物的養殖;水產養殖場對各種內陸水域的水生動物幼苗的繁殖。
三、沒有列明的項目,以及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
根據本條的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中,有兩類項目是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的:
一是,本條沒有列明的農、林、牧、漁業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列舉了全部的農、林、漁業項目,但是本條只是根據國家有關扶持和鼓勵政策,從其中挑選一些特別重要的部分給予減稅和免稅優惠,其他沒有挑選列明的項目即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范圍。
二是,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也有專門的目錄,一般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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