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享受低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之所以給予高新技術企業以低稅率優惠,主要是考慮到要利用稅收政策促進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先進生產力的集中體現和主要標志,其發展水平關系到一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程度,已成為工業發達國家經濟的主要支柱和推動經濟增長的主導力量,可以說是一個國家競爭力的核心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科學技術總體水平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為:關鍵技術自給率低,發明專利數量少;科研質量不夠高,優秀人才比較匱乏;高技術產業在制造業總產值中的比重及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依然偏低等。為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升級,需要繼續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這樣有利于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與國外許多國家通過對高新技術產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等手段,增強國家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做法一樣,我國原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給予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的優惠。但是,這個優惠政策,僅限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認定的一條重要標準就是企業在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要占到總收入的一定比例,從而使一些雖有較高技術含量但不生產有形產品的企業不能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研發的積極性,還產生了部分企業“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的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享受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都適用,同時考慮到定期減免稅方式的一些弊端,以及低稅率優惠范圍的擴大,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再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定期減免稅優惠。但是基于整個立法體例等因素的考慮,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沒有明確到底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加強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作用,實施條例應該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作出規定。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需要根據實踐經驗的總結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也需要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變化情況作適時調整,在條例中作過于具體和團化的認定條件規定,容易僵化,形成被動,不利于維護條例的穩定性,所以條例只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指向性指標,至于具體認定條件,則將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進行規定。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
根據本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這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中相對較為關鍵的一項,企業是否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判斷一個企業生產、發展和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因素。只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才能爭取主動。這里強調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指的是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主體或者核心部分,擁有自主權或者絕對控制權,而不能滿足于只對非主體部分的枝節或者輔助性的部分擁有所謂的知識產權。另外需要明確的是,本項認定標準所稱的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不一定是企業通過自己研發所獲取的,它也可以是企業通過購買、投資者投入等形式獲取,只要企業對這項知識產權擁有完整的支配權,或者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可。
二是,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這是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服務)方面的要求。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最終需要一個載體來體現其價值,離開這個載體,空談所謂的高新技術企業,是站不住腳的。作為高新技術企業,體現其價值的載體也應具備“高新”性,也就是作為其載體的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是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針對產業發展需要和特定階段科學技術總體發展水平等所擬訂的高新技術領域范疇,以體現國家的產業導向和指引功能。
三是,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這是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投入的規定。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高新技術企業體現的就是在研究開發能力上的先進性,而研發能力的維持和提升等,需要大量研發費用的不斷投入,以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要求高新技術企業,也是防止高新技術企業落后于時代的一項重要措施。
四是,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這一認定指標要求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是確保高新技術企業的主營業務保持“高新”性的一項重要輔助性措施,也是對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上的要求,以保證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所鼓勵和扶持的企業屬于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
五是,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這是對高新技術企業人員構成的一項指標性要求。現代市場競爭,說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是人力資源的競爭,人的作用不但沒有減弱,恰是更居重要的地位。高新技術企業的維持和運轉,需要一定數量具有高新知識的人才提供智力支持,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應有一個基本的比例限制。
六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這是個兜底條款,也是一個授權性條款,以體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靈活性,避免隨著經濟社會情況的發展變化,現有的認定指標無法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制定
本條規定的認定指標,都是原則性、指引性的標準,并沒有直接的可操作性,仍需要進一步細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所以本條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應由國務院決定。考慮到立法框架和體例的限制,保證條例的適當開放性和穩定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由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以外的形式來予以頒布施行。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是一項非常復雜而專業的工作,只憑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擬訂,尚無法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需求,需借助科技主管部門的專業知識介入和參與,也需要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在科技發展政策、導向上的宏觀,把握和指引,同時還應聽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所以本條第二款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后,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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