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納稅”是指總機構(母公司)和其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應稅所得,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申報方式。我國對于匯總納稅的納稅原則是: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統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級管理:是指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就地預繳: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按照規定的比例就地預繳部分稅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匯繳企業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并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后,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我國企業所得稅屬于“法人所得稅制”,即以獨立法人作為征稅主體的一種所得稅制度。也就是說,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別于以往的“企業所得稅制”。
在以往,國務院曾經批準過一批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2008年1月1日起,我國企業所得稅統一執行“法人所得稅”。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0月17日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該《通知》明確: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注意,《公告》和《通知》執行日期均為2009年1月1日起。而《公告》成文于2010年7月底,也就是說在《公告》成文時,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已經結束了。這也就產生了前面我提到的《公告》中涉及企業最頭疼的一件事兒,即以前年度累計虧損的后繼處理問題。實踐中,這類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算的虧損”均未在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彌補。怎么辦呢?好在有國稅函[2010]249號的出臺,再配合上《公告》中明確的處理方法,這類企業是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下面,就對《公告》中明確的處理方法進行說明:
第一、“虧損”是指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
第二、企業集團各成員中,只有截至2008年底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才能參與分配彌補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
第三、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第四、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第五、企業集團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員企業虧損額后,應填寫《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并下發給各成員企業,同時抄送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
舉例:
A子公司 B子公司 C子公司 D子公司 E子公司 集團總
公司
2008年底 -200 50 -400 -600 300 -850
盈虧情況
各子公司占 16.67% 盈利不 33.33% 50.00% 盈利不 --
總虧損比例 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
各子公司可 -141.67 -- -283.33 -425.00 -- --
分擔虧損額
(注:如果總公司自身也存在虧損額,那也應分擔虧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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