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扣除的3種情形
◆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政策性搬遷損失,可選擇三年均勻扣除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政策性搬遷損失,可選擇三年均勻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
在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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