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2年04月25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精神,現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條件的,且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小型微利企業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
答: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的規定,按照上一年有關數據指標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現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填報時,不能直接反映應納稅所得額減免,只能反映減免所得稅額。因此,對上述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與法定稅率之間換算成15%的實際減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
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執行時間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執行時間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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