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更新時間:2014-02-10 10:29:08 點擊率: 3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已于2013年12月29日生效,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對于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政策解讀如下:
一、本協定適用于哪些稅種?
在中國,本協定適用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包括這些稅收的預繳稅和這些稅收及預繳稅的任何附加稅;在比利時,本協定適用于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法人實體稅、非居民稅及社會保障繳款附加,包括這些稅收的預繳稅和這些稅收及預繳稅的任何附加稅。另外,本協定也適用于其簽訂之日后征收的屬于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二、財產收益條款有何特殊規定?
本協定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作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票取得的收益,如果該居民在轉讓之前直接或間接擁有該公司至少25%的股份,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是,在被認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實質和規則交易的股票除外,條件是該居民在轉讓行為發生的財政年度內所轉讓股票的總額不超過上市股票的5%。
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持有的信息是否適用于信息交換條款?
議定書第三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持有的信息只有在被請求時才進行交換。如果請求中沒有明確納稅人和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具體名稱,則被請求國主管當局可以拒絕收集其尚未擁有的信息。
四、本協定的議定書是否與協定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議定書也是協定的組成部分,與協定正文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