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所有者權益的其他部分來講,企業對于未分配利潤的使用分配有較大的自主權。由于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屬于企業的留存收益,對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業的自主行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諸多規定和限制。
一、未分配利潤的會計核算
在會計處理上,未分配利潤是通過“利潤分配”科目進行核算的,“利潤分配”科目應當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轉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積補虧”和“未分配利潤”等進行核算。
1、未分配利潤期末結轉的會計處理
企業期末結轉利潤時,應將各損益類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平各損益類科目。結轉后“本年利潤”的貸方余額為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借方余額為當期發生的凈虧損。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凈利潤或凈虧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所屬的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就是未分配利潤的金額;如出現借方余額,則表示未彌補虧損的金額。“利潤分配”科目所屬的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2、分配股利或利潤的會計處理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科目,貸記“應付股利”科目。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貸記“股本”科目。
3、未分配利潤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有可能發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現虧損。企業在當年發生虧損的情況下,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應當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彌補。以當年實現的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企業應將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以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均相同。但是,兩者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的處理是不同的。在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當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以稅后利潤彌補的數額,則不能作為納稅所得扣除處理。
4、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會計處理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并在工商部門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貸記“股本”科目。
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并沒有增加資產或所有者權益,持股比例也沒有增加。雖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價,但這種市價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權日,會由于派發股票股利而使開盤價格降低,即使以后市價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亦屬于未實現的增值,根據收益實現原則,不能將股票股利確認為收益,因此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不用作會計處理,只需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案例分析】
大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為1億元,每股面值1元。2009年初未分配利潤為貸方8000萬元,2009年實現凈利潤5000萬元,該公司按照2009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同時向股東按每股0.3元派發現金股利,按每10股送5股的比例派發股票股利。2010年2月26日,公司已銀行存款支付了全部現金股利,新增股本也已經辦理完股權登記和相關增資手續。
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09年度終了時,企業結轉本年實現的凈利潤
借:本年利潤 5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5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積25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500
——任意盈余公積250
(3)結轉“利潤分配”的明細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0
貸: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5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積250
A公司2009年底“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余額為
8000+5000-750=12250萬元
即貸方余額12250萬元,反映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為12250萬元。
(4)批準發放現金股利
10000×0.3=3000萬元
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 3000
貸:應付股利 3000
2010年2月26日,實際發放現金股利
借:應付股利 3000
貸:銀行存款 3000
(5)2010年2月26日,發放股票股利
10000×1×50%=5000萬元
借: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 5000
貸:股本 5000
二、未分配利潤增資的稅務處理
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企業多存在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行為,要區分股東性質進行納稅,納稅人注意要正確繳納所得稅。
股東為居民企業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符合規定的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八十三條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東為非居民企業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九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東為個人,且為居民納稅人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股東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股東為外籍個人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案例分析】
昌盛有限責任公司由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投資比例為5:3:2.為了擴大資本總額,2009年末股東大會決議并經驗資和工商登記,用企業未分配利潤600萬元轉增資本。
賬務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600
貸:實收資本——甲300
實收資本——乙180
實收資本——丙120
股份制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因此,甲、乙、丙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股東甲應納個人所得稅=600×50%×20%=60(萬元)
股東乙應納個人所得稅=600×30%×20%=36(萬元)
股東丙應納個人所得稅=600×20%×20%=24(萬元)
上述稅款由派發紅股的昌盛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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