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從征管系統集中抽取、基層稅務機關報送、向企業采集、協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業涉稅信息,包括企業基礎信息、稅務風險內控信息、稅法遵從信息、行業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業涉稅信息。
第五十一條 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承擔以下信息管理任務:
(一)統一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業務標準和工作規范,定期匯總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業涉稅信息采集方案;
(二)與企業集團總部進行涉稅信息交互工作;
(三)統一抽取已經實現稅務總局數據集中的征管信息;
(四)分類集中匯總企業涉稅信息,對各類信息進行整理歸集;
(五)發布共享信息,設置各地信息共享權限;
(六)指導和督促各地稅務機關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承擔以下信息管理任務:
(一)按照稅務總局統一部署開展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組織轄區內成員企業信息的核實整理工作;
(二)按照稅務總局統一要求,對需要報送的信息進行相應的整理歸集;
(三)根據業務要求,對上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分發的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校正、反饋。
第五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承擔以下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職責:
(一)企業原始涉稅信息的錄入;
(二)與企業進行信息交互;
(三)根據業務要求,對上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分發的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校正、反饋。
第五十四條 稅務總局按照實際控制的原則確定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關系,并據此形成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名冊。
稅務總局負責統籌企業名冊庫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成員企業名單的確認清分、信息核實補缺等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轄區內成員企業信息核實補缺、管理層級信息補錄等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企業名冊庫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時報稅務總局。
第五十五條 做好企業稅源分析工作。
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和定期修改稅源分析模板,按季度和年度提供稅源分析報告;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參照稅務總局制定的模板做好本地區的稅源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各類稅收數據信息,按行業梳理特征指標,運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建立風險分析模型,設定風險參數和關鍵值,提煉各種稅務風險點,逐步建立分企業稅務風險特征庫。
第二節 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通過調配、培養、引進等方式,充實大企業稅收管理專業化隊伍,逐步建成稅務總局到省、市(地)稅務局三級大企業稅收管理人才庫。
第五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的不同特點和崗位需求,實施分級分類分行業培訓,不斷提高大企業稅收管理人員的知識、技能水平和團隊素養。
第五十九條 可針對集中度較高、區域分布廣的行業率先施行專業化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組建應對處理復雜涉稅事項的行業稅收管理專業化團隊。
稅務總局根據工作需要,以企業集團或行業為對象,根據其主要成員企業的分布情況,成立定點聯系企業工作小組,主要開展涉稅訴求的研究分析、專題調研、稅收政策評估、專項內控調查和遵從報告等工作。
第六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可以外聘大專院校、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行業專家,組成顧問團隊。通過合作、外包等方式,開展大企業稅收管理技術手段的研發和相關項目的研究。
第三節 制度保障
第六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可探索建立企業客戶協調員制度。
稅務總局負責根據企業集團核心成員企業的分布狀況設立客戶協調員。每戶企業集團的客戶協調員共同組成工作小組,以團隊方式協同開展工作。
客戶協調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定期聽取企業對稅收政策的意見并向有關業務部門反饋;
(二)受理企業重要事項通報、重大涉稅訴求和個性化服務申請;
(三)協調組織稅務機關內部資源快速響應,應對企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四)了解企業稅法遵從實際執行情況,收集企業稅法遵從各環節資料,管理企業檔案。
第六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企業稅收管理跨區域協作制度。稅務總局負責跨省區域企業稅收管理的總體協調工作,省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跨區域企業的協調工作。
第六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并完善企業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對企業的納稅遵從度以及稅務機關開展的企業稅收征管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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