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接到稅務機關正式會談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預約定價申請草案的格式、內容和預備會談達成的一致意見,向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書面申請報告,并報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和《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申請表》。
企業因下列特殊原因無法按期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并報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延期報送申請書》:
(一)需要特別準備某些方面的資料。
(二)需要對資料做技術上的處理,如文字翻譯等。
(三)其他非主觀原因。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書面延期申請后15日內,對其延期事項做出書面答復,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逾期未做出答復的,視同稅務機關同意延期申請。
企業未按期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視同企業終止預約定價申請。
第九十條 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及所需文件、資料后,應當進行審核評估。根據審核評估的具體情況可以要求企業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評估:
(一)功能和風險狀況。分析、評估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在供貨、生產、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以及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等方面各自所擁有的份額,執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貨、信貸、外匯、市場等方面所承擔的風險。
(二)可比信息。分析、評估企業提供的境內、外可比價格信息,說明可比對象和申請企業之間的實質性差異,并進行調整。若不能確認可比交易或者經營活動的合理性,應當明確企業須進一步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以證明其所選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審核的關聯交易和經營現狀,并得到相關財務、經營等資料的證實。
(三)假設條件。分析、評估對行業盈利能力和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合理確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假設條件。
(四)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估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選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實地適用于以前和未來年度的關聯交易以及相關財務、經營資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公平交易價格或者利潤區間。通過對確定的可比價格、利潤率、可比對象交易等情況的進一步審核和評估,確定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接受的價格或者利潤區間。
第九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結合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審核評估情況與企業進行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將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和審核評估結論一并層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展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
預約定價安排草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關聯方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及適用年度。
(三)安排選定的可比價格或者交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預期經營結果等。
(四)與轉讓定價方法運用和計算基礎相關的術語定義。
(五)假設條件。
(六)企業年度報告、記錄保存、假設條件變動通知等義務。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責任條款。
(九)安排的修訂。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則。
第九十二條 稅務機關與企業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內容達成一致后,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正式簽訂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就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內容達成一致后,雙方或者多方稅務主管當局授權的代表正式簽訂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與企業簽訂《雙邊(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協議書》。
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申請當年及以前年度關聯交易追溯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按年計算應補征或者退還的稅款,并向企業下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第九十三條 在預約定價安排簽訂前,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經締約各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可以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稅務機關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的,應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說明原因;企業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說明。
第九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監控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情況。
(一)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與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情況以及企業遵守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包括預約定價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項,以及是否有修訂或者實質上終止該預約定價安排的要求。如有未決問題或者將要發生的問題,企業應當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與稅務機關協商是否修訂或者終止安排。
(二)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稅務機關應當每年檢查企業履行安排的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遵守了安排條款及要求;為談簽安排而提供的資料和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了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轉讓定價方法所依據的資料和計算方法是否正確;安排所描述的假設條件是否仍然有效;企業對轉讓定價方法的運用是否與假設條件相一致等。
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隱瞞事實或者拒不執行安排的情況,應當認定預約定價安排自始無效,并以書面形式告知企業;發現企業存在違反安排的其他情況,可以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安排。
稅務機關認定安排自始無效或者終止安排的,可以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
(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實際經營結果在安排所確定的價格或者利潤區間之外的,稅務機關有權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安排所確定的價格或者利潤區間中位值。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執行期內實際經營情況加權平均值低于安排所確定的價格或者利潤區間中位值的,稅務機關有權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安排所確定的價格或者利潤區間中位值。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將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情況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發生影響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后30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執行的影響,并附相關資料。由于非主觀原因而無法按期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